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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亮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 :天津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9-12

通过“硬手段”提升“软环境”。《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条例》实施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引发热烈反响。

这是一部关系天津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哪些规定体现了刚性约束,严厉处罚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对《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深度解读。

问:《条例》是如何贯彻“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的?

答:《条例》立足于积极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要求,对优化企业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进行了规范,使企业办事方便、待遇平等、竞争力强、生态宜居。

问: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办事环节多、办事时限长、市场准入难等焦点、难点问题,《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哪些具体职责,如何体现“从严”?

答:优化营商环境,治本之策在于强化监督问责。《条例》针对焦点、难点问题,重点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提出了刚性约束要求,出现“应当”这个义务性表述有60多处,突出强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绝不姑息手软,不管涉及哪个部门、不管是谁,坚决追责问责。目的在于树立法规的刚性约束,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把责任扛起来,把干劲鼓起来,把高标准树立起来,把严要求落实下去。

问: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条例》对损害政务环境的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损害政务环境的五种具体情形,《条例》作出了处罚规定。

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办事时限。比如,有关部门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证明,故意增加办事环节,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批等,必须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违反规定限制企业自由迁移。比如,政府或有关部门没有法定依据限制企业自由迁移,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税务机关未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其工作人员开征、多征、提前征收、摊派税款的,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比如,本市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费用。如果存在通过向企业摊派事项、提供服务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的情况,必须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或者未及时清退返还涉企保证金。比如,本市实施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管理,如果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必须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问: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于损害市场环境的具体情形,《条例》作出哪些处罚规定?

答: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比如,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颁布、施行不合理政策文件,影响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要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改变规划、行政决定。各级政府要保持政策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如果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违反规定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合同。比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问: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对于损害法治环境的行为,怎样追责?

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比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损害营商环境,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者市场主体商业秘密。比如,政府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个人隐私和市场主体商业秘密,违法向他人披露已知悉的权利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或者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问:《条例》还对哪些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

答:违反规定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举报。比如,承办部门对于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回复,如果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拖延、敷衍等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情形。比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还要将其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条例》既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又作了兜底性规定,目的就是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积极主动作为,努力建设一流营商环境。


文章关键字: 环境 规定 条例 行政 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