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专利产品却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天津一家企业被行政处罚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05

3月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聚合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143号 

当事人:天津聚合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32860158XT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福泽园30-1-2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艳凤 

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20日两名举报人分别向我局举报,称天津聚合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相关页面宣传专利产品“圆柱空调专用底座”、“梅花面板”,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2019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天津聚合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会员,在其公司网上店铺中对商品“圆柱空调专用底座”、“梅花面板”页面广告宣传中有“专利:是”字样内容,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检查现场及当事人经营状况; 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1份,证明商品的特性;4.证据单1份及网上截图5张,证明检查现场及相关证据。5.当事人阿里巴巴官网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已将上述商品下架的事实。 

2020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津市监滨大港罚告〔2020〕17号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并且及时改正错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轻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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