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新华信用微信公众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11

日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报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6月21日。《条例》对于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作了详细规定和说明。

《条例》指出,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其中,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采集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根据《条例》,对具有良好信息的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考虑和支持;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等。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限制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办理措施;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限制担任相关领域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信用主体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条例》特别强调,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此外,《条例》还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完)


文章关键字: 信用 社会 条例 信息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