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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隆昇合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1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7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天津隆昇合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0〕28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0〕28号

当事人:天津隆昇合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1MA068Q1C19

住所(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南京路258号主楼一层C区C101室

2020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天津隆昇合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口罩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我委于2020年3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一次性口罩”等19种口罩在2020年1月19日前后有连续经营行为,且存在同品种涉案口罩进货价格一样,1月19日后销售价格高于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价格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的构成要件。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一次性口罩”等19种口罩的全部合法销售及收费票据,按照上述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解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4.对被委托人解某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自2020年1月18日至2月26日口罩销售明细表、当事人口罩进货票据、当事人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2月27日库存盘点明细、天津隆昇合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进销差价率汇总表、隆昇合进销存量汇总表,证明当事人销售口罩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事实及销售票据不符,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事实。

本委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执听告〔2020〕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第五条第三项“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规定。

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8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印 章)

2020年3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章关键字: 价格 行为 当事人 行政 隆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