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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

来源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29

  

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20年4月26日消息,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蒲黄(生蒲黄)”中药饮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三办)罚〔2019〕8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三办)罚〔2019〕8号

当事人: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27244659542

住所(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福惠道南侧新建工业地产三号楼东侧南部(1至4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尚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库房有标示为“蒲黄(生蒲黄)”(生产厂家:河北祁一堂药业有限公司、产地:河南、规格:1kg/袋、批号:1811103)7.45kg。该批次中药饮片经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别】项下“显微鉴别”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现场对上述批号中药饮片予以查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药监(三办)实强【2019】2号}。

2019年9月9日收到上述批号中药饮片复检报告,经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鉴别】项下“显微鉴别”项不符合规定。2019年9月10日对当事人销售劣药“蒲黄(生蒲黄)”中药饮片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从河北祁一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1811103批“蒲黄(生蒲黄)”中药饮片,共购进上述1811103批“蒲黄(生蒲黄)”中药饮片10kg,已售出2.55kg,库存7.45kg,进货单价为105元/kg。已售出上述1811103批“蒲黄(生蒲黄)”中药饮片2.55kg的销售金额是619.2元,利润为351.45元。本案货值金额2428.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发现的1811103批“蒲黄(生蒲黄)”中药饮片7.45kg;3.《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安市监市稽协复函〔2019〕3-24号)、《关于协查中药饮片蒲黄(生蒲黄)情况的复函》(津药监五办函〔2020〕003号)、《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津南市场监管函〔2020〕16号)、对被授权委托人王金的询问笔录、王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01900063、YW201900499)、1811103批“蒲黄(生蒲黄)”中药饮片进货验收和出库复核记录;4.《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河北祁一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及随货同行单、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及销售(出库)复核单。

我局于2020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劣药“蒲黄(生蒲黄)”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经营上述1811103批“蒲黄(生蒲黄)”中药饮片的供应商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出厂检验报告、销售票据、药品验收和出库复核记录等证明材料。鉴于本案当事人没有销售劣药的主观故意,留存了各种记录,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没收其销售的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劣药“蒲黄(生蒲黄)”中药饮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蒲黄(生蒲黄)”7.45kg(货值金额:1809.01元);2、没收违法所得351.4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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