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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四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23

2020年4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6059人次,检查企业2623家次,立案102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13件、行政处罚决定165件,其中涉及大气类63件、水类8件、固体废物类13件、建设项目类47件、噪声类32件,其他类2件,共处罚款569 万元。查封、扣押1起,限产、停产1起,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起,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4月,全市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 5.2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 2539台次,排查加油站177座次,查处超标机动车548辆、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6台。

现对4月份四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百讯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责令停产整治案

2020年3月20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百讯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且排放的污水中pH值(无量纲)、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均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4月30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五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0年4月30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产整治。

二、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9年11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1#和2#燃煤锅炉正在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单位1#和2#燃煤锅炉配套的净化设施排放出口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进行现场监测。2019年11月25日的《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911034-12号)显示:该单位1#和2#燃煤锅炉配套净化设施排放出口的二氧化硫监测结果为131mg/m3、氮氧化物监测结果为218mg/m3。上述监测结果均超过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中规定的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 1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5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三十万元。

三、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金祥化工厂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

2019年11月7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接到对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金祥化工厂填埋化工废料的信访举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和中塘镇政府工作人员立即对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金祥化工厂展开联合调查。中塘镇政府组织挖掘机对该单位院内东南侧空地进行挖掘,现场挖掘取土约2立方米后,在离地面50厘米左右处发现土质呈现灰色,散发异味,与周围土质明显不同。现场对灰色异味物质采样后,中塘镇政府对挖掘土样进行了回填。根据滨海新区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津环鉴检191108-03)显示,样品中含有铬、锰、镍、铜、锌、砷等多种重金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及《滨海新区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津滨公〔2013〕156号)的规定,2020年4月2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将相关材料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四、四川骏誉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案

2020年3月23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夏荷轩北门对面“新城·悦隽公元”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新城·悦隽公元”项目由四川骏誉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人防区域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施工现场距离居民区80米左右。该单位未提前向所在地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4月10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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