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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规与信用挂钩谨防用力过猛

来源 :东方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0-29

福建泉州市日前制定了《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包括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达到相应程度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等15种情形的责任主体可被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进入公安交通管理领域“黑名单”。或将面临被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被警示曝光以及限制评优评先等惩戒措施。(据10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毋庸置疑,道路安全有赖于每个人的依法而行,对违法违规者施以必要惩戒于法于情于理均无不妥,而交规与信用挂钩在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积极尝试。根据泉州市规定,相关惩戒部门或将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征信体系是法治之外重要的治理手段,但是在具体运用中,笔者以为也须谨防用力过猛。此前就有媒体报道,信用惩戒也要“讲信用”。信用惩戒不能滥用,失信的标签不能乱贴,滥用泛用也是一种“不讲信用”。诚如其言,虽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能够起到一定惩戒作用,但任何惩戒也须在法律边界内行事,即便信用惩戒也不能过多过滥。

还是以泉州市为例,对失信当事人为个人的,限制其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参评资格;对失信当事人为公职人员的,在评先评优、绩效考评、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限制。而且,诚如前述,或将面临被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等。这些措施,虽然是对违法违规行为人的惩戒,但如此与信用挂钩,其合法合规性也值得商榷。

况且,泉州市还提出,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主动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核查客户端查询相关“黑名单”信息,依法依规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并及时通过信用核查客户端将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如此,既可能给相关部门增加工作量,而且从执行成效上也令人生疑,毕竟打好“合作牌”非一日之功。

更进一步从情理来讲,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确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影响,使其认识到自身错误;但是,交通违法行为终归属于法律范畴,法律惩戒即可,而再强加于信用惩戒,显然是当事人不尽公平。况且,作为一城一地的特色做法,更会导致公众认识上的混淆。于此,交规与信用挂钩从可行性及长远性来考虑,同样令人担忧。

反倒须引起注意的是,正如媒体所言,信用惩戒的适用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避免以信用惩戒代替问题解决、逃避管理职责。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纷纷按下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创新的“快进键”虽是可喜现象,但是政府要依法行政,用信用惩戒机制,也须秉持依法必要的原则,更何况信用体系不是筐,又岂能事事往里装。


文章关键字: 信用 泉州市 交通 行为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