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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强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惩戒 建立终身追究制度

来源 :人民网-四川频道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2-10

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官网9日消息,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建成覆盖全省的科研信用体系,形成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实现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科研不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显著提高,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营造健康的科研生态环境,不断巩固发展全省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

《通知》明确表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并纳入常态化管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督促学术委员会、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学术委员会要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道德与伦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学术伦理与道德问题的预判、防范、调查、审议、咨询及复议。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组稿、编辑、审稿及同行评议制度,保障刊载论文的学术质量。科研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此外,还要求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和团体要发挥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的作用,要制订对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受理对所属会员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投诉和处理。

其次,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在科研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个人信息、科研成果造假或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科技奖励、荣誉或称号等;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违背科学伦理等。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实事求是的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对于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惩戒,《通知》表示,一是相关部门将加强调查处理;二是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三是会依法依规将科研失信责任主体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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