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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版市场监管“免罚清单”发布 178项行为不予处罚

来源 :福州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3-13

记者昨日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印发实施《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清单(2023年版)》,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从28项扩大至178项,基本涵盖市场主体登记、网络交易、知识产权等各个市场监管领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021年,福州发布了《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规则》及清单(第一批)。“老版清单不予处罚事项只有28个,数量少,覆盖面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民营企业、小微市场主体、社会各界人士都希望能出台覆盖面更广的清单。因此,新版“免罚清单”应运而生。

据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三种情形,新版“免罚清单”分为三类。第一类清单规定51项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例如,针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情况,只要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浏览量一般不超过600次,属于违法行为轻微行为,不予处罚,但清单也明确规定了其不包含医疗、医疗美容、教育、培训广告等具体情形。

第二类清单包含120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以往的法规针对这些行为没有对‘危害后果轻微’情形做出具体认定,容易导致裁量不一、裁量随意等问题。”上述负责人介绍。

该负责人举例,一些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清单就将“危害后果轻微”具体细化为5个特征,包括食品尚未售出或者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过期时长不超过所标注保质期时长的10%;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依规履行了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义务;不属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

第三类清单规定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7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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