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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将被列为失信行为

来源 :新京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3-03

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近日印发。

《管理规定》明确了失信行为的认定。包括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以及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如果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失信主体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比如,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

同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该失信主体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公示期结束之日起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也可以申请信用恢复。《管理规定》明确,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但是,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等,不予信用修复。

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信力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