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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0项交通违法行为,要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来源 :家在南宁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0-23

7月10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道路“僵尸车”处理、未成年人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飙车治理、违法行为处理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将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公民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网络图片

在道路泊位停车

不得超过72小时

近些年,南宁市不少道路停车泊位被一些长期停放的车辆占用,既不缴费,也难寻车主。这种“僵尸车”占据道路资源和公共资源,对市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但法律上没有对何谓“僵尸车”进行定义或解释,对“僵尸车”本身是否是违法行为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近期,南国早报对“僵尸车”的报道就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条例》把对“僵尸车”的整治纳入规定当中。条例规定,机动车要按时限标志、标线停放,不得超时;没有时限标志、标线的,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超时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违法停车及时处置。

在处理程序方面,条例规定,交警发现机动车违反时限规定时,应当先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同时提醒市民,在接到通知后可以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从最大限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处罚不当的发生。此后,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每两年要评估调整

目前,南宁市区道路停车位比较紧张,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公共资源,且为稀缺资源,条例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程序、原则、收费等,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此外,从公平、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既禁止独占的行为,也禁止借停车的形式从事摆摊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的行为。如违反这一规定,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的,将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三百元罚款;改作其他用途的,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五百元罚款。

对“电驴”违法行为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数量众多,保有量达270多万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南宁市在交通管理中,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模式,已成为全国闻名的“南宁模式”。条例将“南宁模式”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规定了具体的教育方式,即设立交通违法教育室(点)、考核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针对电动自行车在行车中常见的转弯无明示、夜间不开灯、一边开车一边打电话和违规改装、加装车伞、车篷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等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突出问题,条例均作了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逾期不处理违法记录

可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目前,南宁市的不少重要路段都安装了“电子警察”,但驾驶人有时不知道自己何时被抓拍,对电警抓拍的违法行为,如何通知到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应该怎样接受处理?

条例规定,首先,交警部门通过当事人指定的通知方式以及公共信息平台、微信等公众服务方式,提醒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对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处理。所以,也提醒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其次,针对电子警察拍摄到的违法行为,及其他当事人不在场情况下交警作出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或者记录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针对部分车主和驾驶人不愿依法接受处理或久拖不理的情况,条例规定,在本市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由交通警察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进行告知,限其十日内依法接受处理;逾期仍未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直至处理完毕后方可返还。

部分交通违法行为

将与个人信用挂钩

针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条例将10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了个人信用管理(详见相关链接)。一是只与个人信用进行挂钩,而未将单位信用纳入;二是只针对带有主观故意,且性质较为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个人信用记录。

南宁市法制办副主任候康顺介绍,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后会给被记录人带来什么后果,应当是征信制度所规范的范畴,在本条例中不作规定,待国家或者南宁市出台配套的信用管理制度后会解决这个问题。

相关链接

10项纳入个人信用管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由他人替代或者替代他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次以上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决定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条例其他亮点速览

城市道路上飙车最高罚2000元

针对在道路尤其是城市道路上,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形,条例作了禁止性规定,属于非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将学龄前儿童单独留在车上

条例设立了对学龄前儿童乘坐小型汽车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明确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单独留在汽车内或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违者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沿街单位机动车出入道匝应预留距离

针对沿街单位出入口机动车道匝设置不合理导致道路交通拥堵的现象,条例规定,道匝设置方案应当在报请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在空间距离可以满足的前提下,区分不同道路预留足够的退距。

对测速记录异议应限期复核

条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测速,应当有示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应当履行限期告知义务;对测速记录异议,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复核,等等。

泥头车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条例规定,在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运输渣土、砂石等建筑材料或者建筑垃圾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禁止电动平衡车在道路上行驶

条例规定,禁止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带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


文章关键字: 交通 道路 行为 规定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