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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伪造结婚证当“证据” 法院开具3000元“诚信罚单”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0-23

日前,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伪造证据的被告人彭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某称与被告彭某某2010年8月6日在永顺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于2012年12月28日到永顺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现属合法夫妻,被告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罗某私自买卖涉案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审查发现,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系被告彭某某在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并提供给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该结婚证既没有登记记录也没有婚姻档案,且结婚字号系他人结婚字号,系假证。彭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故永顺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上诉处罚决定,并对该案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据悉,彭某芝已承认错误,并于8月16日主动向该院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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