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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宣传活动--诚信建设万里行】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怎么办?海南这个《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 :椰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07

    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失信行为,怎么办?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哪些情形,不予信用修复?4月20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就拟定的《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鼓励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等活动,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行为。
    鼓励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制定《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运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得的有关信用主体(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信息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所称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是指信用主体认为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情况进行核实、更正、反馈的过程。
    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失信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向信用修复机构申请并获准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重塑信用的过程。
    《办法》指出,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信用主体在本省交通运输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认定或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信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信用主体主动申请、谁认定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异议申请、信用修复申请需要提供这些材料
    《办法》规定,信用主体可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直接提出或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提出,由网站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异议申请应提供《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资格证明;异议信息证明;信用主体委托代理人申请异议处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这四项材料,异议处理具有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异议处理三大流程。
    《办法》还规定,信用主体可向信用修复机构直接提出或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提出,由网站转交信用修复机构办理。信用修复申请应提供《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修复承诺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然人须本人签名;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还需提交已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这六项材料。信用修复具有提出申请、受理申请、核查申请、修复认定、修复处理这五大流程。
    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鼓励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等活动,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行为。信用修复机构可将此行为作为信用修复的参考因素。同时,明确表示,有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是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在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因贿赂、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
    二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不满6个月的,主要包括: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涉及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不满3个月的。
    四是被列入黑名单不满半年的。
    五是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六是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七是信用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八是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在三年内不予受理涉及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
    《办法》要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开展信用信息的认定、发布、奖惩、异议处理、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同时,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信用主体受到联合惩戒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此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信用信息录入、删除、更改以及异议处理、修复和移除处理,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日期、原因、内容和结果等信息,按“一案一档”将相关工作材料编号分类存档。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强调,信用主体在办理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记入失信记录,在“信用交通·海南”“信用海南”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在三年内不予受理涉及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