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部分公证事项实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来源 :辽宁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5-04

沈阳的王先生多年前曾遇到这样的“证明难”:当时父亲在近80岁的年纪过世后,留下一套房产,房产证上只写了父亲的名字,作为独生子的王先生和母亲商量后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却在办理过程中被告知必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王先生当时辗转多个部门,公证办理就卡在了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上。拿不出几十年前就已去世的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就无法将财产继承下来。这样的事情今后不会再发生了。

记者从辽宁省司法厅获悉,全省公证机构将对部分公证事项实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像王先生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75周岁,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但根据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及已有证明材料,可以推定被继承人父母已死亡的事实,当事人不会再被要求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据了解,实行公证材料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包括: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或通过其他部门协助核查方式获取,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公证员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能推定出待证事实,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公证机构不能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或协助核查方式获取,或因时间久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当事人提供难度较大,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此类共包含11项具体内容,适用不同的公证事项,各公证机构将对具体内容予以公示。还有一些因客观条件限制或者调查核实成本过高,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明材料证实有关信息,且为公证事项非关键证明材料的,经公证机构评估认为风险可控,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书面承诺的,也可以不提交。

为避免告知承诺制被滥用,我省明确了6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同时若发现承诺不实,会终止办理、撤销公证;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骗取公证书涉嫌犯罪的,公证机构将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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