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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宣传】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宣传活动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30

 

12月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诚信建设作出制度化安排,加大联合激励和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按照区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我局积极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进企业活动。12月29日上午,我局深入企业对《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进行诚信宣传,对《条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



通过此次诚信教育,企业对《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有助于帮助企业形成诚信意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的东丽区营商环境。
一方面是解读《条例》在发挥社会信用评价作用,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意义,《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另一方面是解读《条例》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规定,并设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惩戒措施。

 

 

 


文章关键字: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诚信建设,诚信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