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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宣传】扬守信之帆 铸诚信天津 全国文明单位东丽医院开展宣传学习《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系列活动

来源 :东丽医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28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小课堂来啦!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三条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信用评价的方式、标准等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三)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四)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当记入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之外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失信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务执行。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市有关行政机关根据信用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载明严重失信主体的列入依据、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并向社会公布。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可以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行 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进入相关市场或者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三)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四)限制享受相关资助扶持政策;

    (五)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吸收采纳。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应当列明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手段、实施对象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还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采取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市场主体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出的书面承诺,其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与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中华诚信故事

《郭伋守信》

郭伋刚担任并州牧,首次出巡,到了西河美稷,有几百个小孩子,每人骑了一根竹竿做的"马",在路旁迎着郭伋拜见他。郭伋问:"你们为什么从大老远来(见我)?"回答:"听说使君到来,(我们很)高兴,所以来出迎。"郭伋表示感谢。等到事情完毕后,各位孩子再次送(郭伋)到城外,问:"使君哪一天回来?"郭伋请部下官吏计算,把回来的日子告诉了他们。(郭伋)出巡已经回来了,比预定的日子早了一天,郭伋认为(这样做)会对孩子们失信,于是停留在郊野外的亭子里,等到了约定的日子才进入(城里)。郭伋的为人就是如此。

注:附故事视频解说

 

 

 

文章关键字: 信用 主体 措施 社会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