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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丽区委办公室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丽区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东丽发改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29

中共天津市东丽区委办公室文件

津丽党办发〔2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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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丽区委办公室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东丽区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党委(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纪检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区直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东丽区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东丽区委办公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5日    

 

东丽区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

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2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为重点,以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交换为抓手,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建设目标。按照合法性原则、信息共享原则、联合惩戒原则和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原则,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顺畅便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等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联合惩戒程序

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联合监管系统为枢纽开展,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统筹协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完善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负责自然人联合监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情况。

(二)信息推送。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明确联合惩戒单位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推送至联合监管系统。

(三)实施惩戒。相关联合惩戒单位通过联合监管系统实时接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自收到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系统、本行业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并及时将惩戒结果信息反馈至联合监管系统。有条件的单位要将信息自动嵌入本单位的办公管理系统实施惩戒。

(四)解除惩戒。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失信被执行人认定后,应当及时将名单解除信息推送至联合监管系统。相关联合惩戒单位实时接收名单解除信息,并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五)信息共享。区发改委及时从联合惩戒系统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结果信息,定期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结果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将有关信息依法在信用天津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准入资格类限制

1.限制设置投资类企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和其他投资类企业。(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限制设立社会组织。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3.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药品、食品等行业高管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等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工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对依法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建筑企业,在其未被依法解除失信被执行人认定之前,对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将对其企业资质做出限制。(区建委、区房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资格认定类限制

1.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审批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区科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任职资格类限制

1.限制担任国有企业高管。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区编委负责

3.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限制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重要参考。(区委组织部负责

6.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区委组织部负责

7.限制入伍服役。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的重要参考。(区武装部负责

(四)使用国有资源类限制

1.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区建委、区国资委、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区财政局、区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区农经委负责

3.限制利用其他国有自然资源。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荒地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区农经委、区水务局、区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荣誉、激励类限制

1.限制公务人员评级。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在评先、晋职晋级时一票否决。(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2.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中国共产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区委组织部负责

3.限制军人的评优评级。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区武装部负责

4.限制授予文明单位、文明村、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区司法局负责

6.限制股权激励。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区国资委、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购买社会服务类限制

1.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在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区商务委、区旅游局、区文广局、公安东丽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区旅游局负责

3.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区教育局负责

4.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违建失信被执行人房屋交易。(区房管局、区建委、区不动产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鼓励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根据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鼓励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区人民法院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上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监督本系统、本行业内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并及时做出信息反馈。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东丽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本部门的工作措施。

(二)加强技术保障。加快建设联合监管系统、共享交换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及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各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三)加强人才、资金保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强化执行机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信息传输共享、信息系统硬件建设、软件程序开发等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涉及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文章关键字: 被执行人 信用 信息 单位 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