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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文件

 

 

东丽政发〔20193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贯彻落实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东丽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426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东丽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工作任务,推进东丽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创新,坚持信息引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改革内容。

  1.实现过程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能源一般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2.分类管理项目。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及建设规模划分为六类: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

  3.精简审批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

  4.优化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项目不同类型,实行分段审批、并联办理、交叉进行、告知承诺、容缺后补、以函代证、限时办结。

  5.转变管理方式。对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边界进行明晰,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申报提供,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强化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

  (三)工作目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获得施工许可证67个工作日、竣工验收13个工作日,总体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面深化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放管服改革和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遵循四阶段,推广并联审批。

1.阶段划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划分规定,严格落实各阶段实施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顺序、审批责任主体及审批时限等要求。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按照只少不多的原则,将一般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简化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阶段;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

2.明确牵头主体。根据阶段工作任务,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区政务服务办牵头组织;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由区政务服务办(普通公路、水利相关专业分别由区公路局、水务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阶段由区住建委(普通公路、水利相关专业分别由区公路局、水务局)牵头组织。各阶段牵头部门要按照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组织协调本阶段涉及部门严格执行联合审批流程。(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水务局、公路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3.强化并联审批机制。由各阶段牵头部门组织制定本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一口进件、阶段受理、牵头负责、并联审批、一口出件机制,实行申请材料一次性提交、一次性容缺、一次性承诺,确保各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并联审批。(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水务局、公路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4.建立会商会审和协调机制。由各阶段牵头部门组织本阶段涉及部门建立会商会审和协调制度,各阶段涉及部门要主动上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针对项目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会商会审、协调解决,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进度,严格控制本阶段整体时限。(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水务局、公路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五)优化细化流程,实行分类操作。

1.制定流程图。对六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不同的审批阶段细化审批流程,制定东丽区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设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一般社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普通公路项目、水利项目、35—500kV电网项目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图包括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全流程总审批时限以及各审批阶段、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水务局、公路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2.实施小型项目快速审批机制。进一步采取减环节、压时限、优服务的改革措施。其中: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对不涉及建筑面积变化的内部改造和原挖原换的市政管网项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现状改建、扩建的项目,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同时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2)施工许可阶段。社会投资装饰装修改造类项目和政府投资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类项目(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外)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直接到区住建委登记后即可开工。500平方米以下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

3)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推进变电站、电力线路等电网工程项目以函代证、信用承诺、简化并行等联合审批机制落地。电网工程项目不再办理施工许可审批。160千瓦(kW)及以下低压工商业等所有外部电源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要明确破路方案、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变电站不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单位只需办理选址意见书后即可办理工程项目核准。对已建成的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变电站,在不新增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形和外檐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增容工程,可直接办理工程项目核准。对涉及新出线的变电站项目,按承诺制要求不再以土地权属证明作为项目申请要件。(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4)完善既有设施维修报备机制。对属社会生产生活、重大安全保障的既有设施抢修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占用挖掘道路等,可采取先向设施产权(管理)单位报备后进行抢修的管理方式,不再办理破路、破绿等行政许可。既有设施产权单位要在抢修工作启动后24小时内明确破路、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并将抢修情况和报备情况等及时通知交管部门及道路、绿化等设施管理单位,在道路、绿化等设施管理单位到场进行恢复工作前维护好现场的交通和设施安全。(责任单位:住建委、城管委、公路局、各街道(功能区)等相关产权单位)

三、精简审批环节

  (六)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1.提前进行土地收储征转。按照全市统一的精简收储征转简化流程,明确事项、要件、权限、时限等内容。探索土地收储征转新模式,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及项目意向协议,提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进行收储和征转,确保在项目招商签约前完成土地收储和征转手续。(责任单位: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2.落实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发改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作为划拨类和出让类项目策划牵头部门,加强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执行项目储备和策划生成机制,通过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综合管理平台,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对建设项目建设条件提前进行综合预判,严格落实项目先策划后审批的办理机制。(责任单位:发改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3.精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事项、要件和条件。

1)简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材料。取消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节能审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文件。(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

2)简化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对于建筑类建设项目,取消涉及气象、地震、河道、水利、环保、文物、防灾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等材料;对于线性市政类建设项目,取消为建筑物配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专业管理部门拟建方案和说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气象、防震、防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以及地下管线实测图等材料。(责任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3)简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对出让(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商业、住宅类建筑工程,以土地交易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审材料。对于建筑类建设项目,减少现势地形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征转文件等材料;对于线性市政类建设项目,减少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土地征转及相关批复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4)优化单独选址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城市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附属场站项目,取消单独选址前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手续,根据批复的专项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5)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

4.精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事项、要件和条件。

1)简化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

2)简化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材料。取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文件。(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

3)简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材料。取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文件。(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

4)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取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简介。(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

5)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取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

6)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审批(含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责任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7)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对于建筑类建设项目,减少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人防易地缴费证明文件、地名命名更名文件等材料;对于线性市政类建设项目,减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8)全面规范规划主观审查。执行全市统一的主观审查负面清单,凡是建筑布局、外檐风格不在负面清单之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规划主观审查一律予以通过。(责任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5.精简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事项、要件和条件。

1)简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申请材料。取消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

2)放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限制。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可以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责任单位:住建委)

3)取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事项。(责任单位:消防支队)

4)取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

5)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取消合同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申请表等材料。对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施工许可。(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

6.精简竣工验收阶段审批事项、要件和条件。简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材料,对于建筑类建设项目,减少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原件、纸质及电子版现场实景照片等材料;对于线性市政类建设项目,减少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地下管线实测图。(责任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7.执行审批豁免清单。落实豁免事项、流程及前后审批事项的衔接机制以及豁免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豁免清单内的项目不再办理相关阶段许可手续。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事项豁免清单包括:社会投资类维修改造(不使用财政资金,不新增固定资产、非国有控股、非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项目;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工商业等所有外部电源工程;原挖原换的市政管网(自来水给排水、燃气供热、通信等400万元以下)项目;环境整治(粉刷墙面、清运垃圾等400万元以下)项目;绿化补植、绿化造林类(400万元以下)项目;社区(村容、村貌)整治(400万元以下)项目。(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8.推行承诺审批制度。要在项目联合审批全流程推行承诺审批,严格落实各类事项的所有材料都要采用以函代证、容缺后补、承诺办理的方式,确保承诺审批的线下实施和线上运行同步开展。区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发改委、农业农村委、住建委、城管委、政务服务办、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运管局、公路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七)承接审批权限。

强化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依法承接市有关部门下放的权限。除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外,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住建委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政务服务办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管部门要与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督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发改委、农业农村委、住建委、城管委、政务服务办、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运管局、公路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八)合并审批事项。

  1.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合并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一并进件,同时出证。(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

  2.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审批。最大限度整合申请材料,实现建设单位一次提交材料,同时审查,一次出证。(责任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3.实行联合审图机制。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图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施图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责任单位:住建委)

  4.推行联合验收与专项验收双轨机制。建设项目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检测试验后,对于涉及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等验收事项的,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联审窗口申请联合验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求、防雷装置开展联合勘验,完成联合验收。(责任单位:住建委、人防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消防支队、气象局)

  5.推行土地规划多测合一。整合区测绘环节,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按照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范、成果形式等标准,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规范,明确服务时间,公开收费标准,实现一次委托、一次测绘、成果共用。(责任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九)转变管理方式。

  1.执行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内部征求意见的要求等内容。(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2.优化规划征询机制。办理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时,取消涉及地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审查环节,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向地震、气象等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指标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征求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责任单位:人防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消防支队、气象局)

3.推行园区多评合一。在工业园区,由工信局牵头开展多评合一试点工作。工信局依据《东丽区推行园区多评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东丽政办函〔201846),选定东丽开发区、华明高新区作为试点区域,各工业园区作为主体单位,分别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推进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评估评审工作。将原来需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评估评审。(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急管理局、东丽开发区、华明高新区)

  (十)调整审批时序。

  1.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

  2.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并纳入审批流程实施统一管理。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执行市级制定的服务指南及操作规程,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住建委、工信局、水务局、东丽区供热办公室、国网天津电力公司东丽分公司、天津市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

四、完善审批系统

(十一)构建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建设东丽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目标,整合空间管理分区,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形成多规合一一张蓝图,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建立以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为支撑、多部门协同参与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按照市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多规合一工作。(责任单位:发改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牵头落实)

(十二)执行一个系统审批监管。实行一网通办。运用天津市政务服务运行与监察考核系统,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实行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跟踪督办,推行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数据化、电子化,杜绝体外循环,全面提升建设项目审批办理便利化水平。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投资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实时传送。(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水务局、公路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十三)强化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在现有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建设项目联审窗口的基础上,组织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配套部门进驻中心,整合窗口职能,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单一窗口、综合受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实现中心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到期预警、超时通报,切实提升项目审批服务效率。(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办)

(十四)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进一步强化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按照市统一制定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十五)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各阶段牵头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审批服务协调机制,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审批服务部门和单位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督办,对项目审批服务实行全过程封闭式检查与考核,接受市级主管部门对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考核。(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发改委、住建委、政务服务办、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运管局、公路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场监管局)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执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发改委、农业农村委、住建委、城管委、人防办、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运管局、公路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支队、应急管理局)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1.取消、调整项目审批中介环节。凡没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一律取消。(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2.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按照中介机构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的要求,强化对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的行为进行监督。(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3.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利用好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现中介服务提供的行政许可要件与行政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将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审批要件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责任单位:住建委、政务服务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成立东丽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谢元同志任组长,陈友东同志和李光华同志任副组长,督查室、发改委、农业农村委、住建委、城管委、政务服务办、网信办、人防办、财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运管局、公路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支队、气象局、应急管理局、东丽开发区、华明高新区、国网天津电力公司东丽分公司、天津市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建立联系会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务服务办,办公室主任由政务服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牵头会同各部门会商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出现的问题,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协作配合;涉及重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十)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与市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建立内部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一项一项梳理、一件一件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有力有序有效落实各相关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服从统一调配指挥,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一)建立工作机制,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周报告和工作例会机制,定期通报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推进重点任务。区政务服务办牵头会同各部门会商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重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区主管领导协调推动解决。

(二十二)建立考评机制和考评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督查室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领导小组定期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三)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通过报纸、两微一端等媒体,宣传改革的意义和举措,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鼓励企业参与改革,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东丽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试点实施方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东丽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1

 

东丽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要求,经区主要领导决定,成立东丽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长:谢   

副组长:陈友东

李光华

  员:区督查室主任

区发改委主任

区农业农村委主任

区住建委主任

区城管委主任

区政务服务办主任

区网信办主任

区人防办主任

区财政局局长

区工信局局长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区水务局局长

区运管局局长

区公路局局长

规划和自然资源东丽分局局长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消防东丽支队队长

区气象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东丽开发区主任

华明高新区主任

            国网天津电力公司东丽分公司负责人

            天津市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人

            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务服务办,办公室主任由政务服务办主任兼任。

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建立联系会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会同各部门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出现的问题,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协作配合;涉及重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28日印发

文章关键字: 项目 规划 工程 单位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