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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东丽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7

关于印发天津市东丽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我区地震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6号)和《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天津市地震应急预防(津政发[2008]74号,结合我区地震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救助相结合,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委办局各街乡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依靠科技、科学应对。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技术及装备,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科技水平。
(5)军地联动、快速高效。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驻区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丽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委办局抗震救灾指挥部、街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构成。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指挥员组成
  发生一般或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时,在区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区长任总指挥,主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区长、区武装部部长任副总指挥,组织受灾地区的抗震救灾行动。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区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区长任第一副总指挥,主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区长、有关副区长及区武装部部长任副总指挥,组织全区的抗震救灾行动。
2.1.2 指挥部职责
  接受和传递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了解和掌握各区域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组织指挥各种抢救抢险抢修行动;计划安排灾民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与宣传教育;执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3个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办、区地震办牵头,区应急办、区地震办、区发改委、区教委、区建委、区运管局、区国资委、公安东丽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和区武装部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助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部署安排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行动;协调国际、国内和有关单位赴区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办理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2)抢救抢险组。由区武装部牵头,区武装部、驻区部队、驻区武警部队、驻区军事院校、医院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调外援部队在区的救援行动;组织驻区部队、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群众生活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商委、区财政局、区粮食局、区红十字会、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相关街乡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街、乡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与审计。
(4)地震监测组。由区地震办牵头,区安全监管局、区国土局、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提供灾区的气象信息;组织宏观烈度考察、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组织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5)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6)通信保障组。由区信息化办牵头,邮政局、区广电局、人防办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其对重灾区救灾现场的通信联络。
(7)交通运输组。由区运管局牵头。主要职责: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转运和灾民疏散。
(8)水利安全组。由区水利局牵头,区水利局、区环保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和河道、海挡受灾变形的治理;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研究解决饮用水源安全等问题。
(9)宣传教育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外办、区台办、区广电局、区出版局、区地震办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0)基础设施抢修组。由区建委牵头,区建委、区工业经委、区市政所、区公路分局、区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道路、桥梁、轨道、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11)恢复重建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工业经委、区商委、区农委、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后房屋安全鉴定;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12)治安消防组。由公安东丽分局牵头,公安东丽分局、东丽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地震引发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13)涉外工作组。由区外办牵头,区外办、公安东丽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外宾、港澳贵宾和境外来区救援人员的接待;组织对境外的信息发布。
2.1.4 指挥位置
  发生一般或较大地震灾害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位于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并视灾情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所。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位于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并在主要受灾区和重要部门设立分指挥所。区地震办在第一时间开通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与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保持实时联络畅通。
  当地震灾害影响室内指挥时,在东丽广场开设临时应急指挥中心。
2.1.5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抗震救灾办),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地震办。区抗震救灾办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对工作。
2.2 委办局、街(乡)抗震救灾指挥组
  委办局、街(乡)成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抗震救灾指挥组。主要职责:接受与传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本地区、本系统的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2.3 街(乡)抗震救灾指挥部
  街(乡)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接受与传递上级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深入居委会、村委会了解灾情、社情、民情并及时上报;组织社区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灾民,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3 应急救援队伍
  为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紧急抗震救灾行动,全区统一组建9支共2000人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调动使用,各应急工作组具体组织指挥,主要用于重点方向、主要受灾区、危险目标及紧要时刻的应急救援。
3.1 抢救抢险队
  区武装部牵头组建,编制650人。由区武装部、各街乡、驻区部队、驻区武警部队、驻区军事院校、医院等单位编成。区武装部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灾区的人员营救、灾民转移和紧急抢险等任务。
3.2 消防防化抢险队
  公安东丽分局牵头组建,编制100人。由东丽消防支队、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市容委、区卫生局等单位编成。公安东丽分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地震引发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援;协助有关部门抢救国家重要财产。
3.3 医疗救护队
  区卫生局牵头组建,编制70人。由东丽医院、中医医院、军粮城医院、防疫站、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市容委等单位编成。区卫生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食品与药品监管等。
3.4 通信抢修队
  区信息办牵头组建,编制80人。由区广电局、区公安东丽分局、区水利局、区人防办等单位编成。网通公司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
3.5 工程抢险队
  区建委牵头组建,编制200人。由区市政所、区公路分局、区房管局、区水利局、区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编成。区建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道路、桥梁等重要交通设施和供水、排水、供气、供热设施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3.6 电力抢险队
  区发改委牵头组建,编制70人。由区供电分公司编成。区发改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的电力线路及设施的抢修,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电。
3.7 物资运输队
  区运管局牵头组建,编制300人。由区运管局、区各街乡运输队等单位编成。区运管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救灾物资、伤员转运、灾民疏散的运输保障。
3.8 治安交管队
  公安东丽分局牵头组建,编制400人。由公安东丽分局、东丽交警支队编成。区公安分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3.9 水利抢险队
  区水利局牵头组建,编制100人。由区水利局、区环保局等单位编成。区水利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水库、河道、海挡等水利设施的抢修,保证城市饮用水源安全。
4 地震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地震办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 预警的级别
  破坏性地震(5级以上地震)发生前,依据可能发生地震的紧迫程度,地震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3级。
Ⅲ级:对应全国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指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指定区域可能发生某一震级的地震。
Ⅱ级:对应地震短期预报,指3个月内在指定区域可能发生某一震级的地震。
Ⅰ级:对应临震预报,指10日内在指定区域可能发生某一震级的地震。
4.2.2 预警的发布
  全国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文件发布;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市政府发布并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4.2.3 预警状态结束
  区地震办公室要随时跟踪震情发展,及时对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应当结束预警状态时,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
4.3 预警预防行动
4.3.1 年度危险区判定及防震工作部署
  根据全国地震年度趋势会商会议所划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震重点危险区和我市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议结果,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及时研究部署全区防震减灾有关工作。
4.3.2 短期地震预报及防震准备
  在全国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和我市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议结果的基础上,区地震办公室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经市地震局审核后,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并部署安排防震准备。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做出相应部署。
4.3.3 临震预报及应急防御措施
  在短期地震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区地震办公室组织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地震局,由市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实施临震应急防御措施。
  发布临震预报后,预报区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震情速报
  对于发生在我市及周边地区(首都圈地区)5.0级以上的地震,区地震办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初步地震参数的收集,震后30分钟内完成准确地震参数的收集,并将收集结果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5.1.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各街乡和各部门、各单位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上报;与此同时,有关的街乡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办。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5.1.3 震情灾情公告
  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地震发生后4小时内,公告初步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适时后续公告。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震后,灾区各街乡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5.3 分级响应
5.3.1 Ⅰ级响应
  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我市遭受地震烈度Ⅷ度以上破坏或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
Ⅰ级响应组织指挥: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
Ⅰ级响应启动程序:区地震办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指挥部工作组全部启动到位,区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5.3.2 Ⅱ级响应
应对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我市遭受地震烈度Ⅵ-Ⅷ度破坏或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0-6.4级地震。
Ⅱ级响应组织指挥: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视灾害情况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区长担任。
Ⅱ级响应启动程序:区地震办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抢救抢险组、群众生活组、地震监测组、卫生防疫组、通信保障组、宣传教育组、治安消防组、涉外工作组启动到位,交通运输组、水利安全组、基础设施抢修组、恢复重建组进入待命状态。
5.3.3 应急响应和紧急处置主要内容
(1)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天津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2)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紧急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3)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4)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
(5)根据灾区的需求,调遣抢救抢险队和医疗救护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和医疗救护。
(6)查明通信破坏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沟通与灾区的通信联系。
(7)查明交通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抢通交通运输,优先保证救援人员的运送。
(8)查明电力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应急用电。
(9)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等生命线设施。
(10)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情况和威胁,及时进行处置和防御。
(11)组织安置灾民,必要时疏散居民,保障灾民食宿、饮水、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
(12)向公众公告震情和灾情,组织新闻媒体全面报道抗震救灾情况。
5.4 信息发布
  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
5.5 特殊处置
  当地震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我区自身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5.6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各街乡和有关委办局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调查评估
  区地震办公室会同区建委、房管局、统计局、工业经委、农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地震宏观烈度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及稳定社会的现场应急宣传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初评估及总评估结果。
6.3 恢复重建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7 附则
7.1 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制定
  各应急工作组和各有关单位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如下:
(1)东丽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保障计划,区地震办。
(2)东丽区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区武装部。
(3)东丽区抗震救灾群众生活保障计划,区民政局。
(4)东丽区抗震救灾地震监测预警保障计划,区地震办。
(5)东丽区抗震救灾卫生防疫保障计划,区卫生局。
(6)东丽区抗震救灾消防防化行动保障计划,区公安分局和消防支队。
(7)东丽区抗震救灾市政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区建委。
(8)东丽区抗震救灾公用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区建委。
(9)东丽区抗震救灾交通运输保障计划,区运管局。
(10)东丽区抗震救灾电力抢修保障计划,区供电局。
(11)东丽区抗震救灾通信保障计划,区信息办。
(12)东丽区抗震救灾水利安全保障计划,区水利局。
(13)东丽区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保障计划,区公安局。
(14)东丽区抗震救灾交通疏导保障计划,区交管支队。
(15)东丽区抗震救灾宣传教育保障计划,区委宣传部。
(16)东丽区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保障计划,区外办。
(17)东丽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保障计划,区发改委。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街乡和有关委办局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街乡、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抗震救灾办审核备案。
区地震办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7.3 培训与演练
  区政府和有关委办局应按预案要求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区政府和有关委办局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针对预案进行演练。
7.4 监督检查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地震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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