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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作者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7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街乡、委办局及直属单位、区属国有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效益,降低政府资金风险,完善项目资金监督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指区属行政单位、各级事业单位、专业部门、国有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非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修缮等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各专户资金、专项基金、财政借款和政府贷款(用税收和土地收益偿还的政府贷款)等各项资金,也包含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以自筹、房租各类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
    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所有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规定程序都必须由区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区发改委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统一调控;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进行审计监督;区规划分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条件的制定;区建委负责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区招标办和政府采购办负责提供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交易平台,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活动。另外,区国土、环保、国资委和监察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主体单位、资金使用单位或区政府指定代建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区政府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决定项目是否实施,确定实施单位、责任主体、审批程序及控制性投资额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必须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区发改委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批复立项。需申请国家和市级批准的,由区发改委配合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为提高效率,对小型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维修和改造项目只审批工程概算。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附有关材料报区(市)发改委审批,同时应组织或采取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论证。项目投资概(预)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建设等所需的一切费用。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不得超过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控制性投资计划。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报送财政局审核,审核后的预算由区发改委正式下达投资计划。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程序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审批手续,实施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批复后,必须由区政府审批确定项目法人(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依法实行招标。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等各种活动必须在建设招标和采购招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时必须由区财政部门出具控制性招标额度。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责任主体负责。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责任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应及时办理基础、主体及相关阶段性工程验收,发改、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由责任主体负责上报,经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后,方可实施。已经批准立项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增加投资,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预算的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区发改委审核确定,并征求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批准后办理调增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减小)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另外,对于项目增项超过投资性计划10%的,责任主体单位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项目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重新履行工程招标手续。
    四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管理工作
    政府性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并将竣工决算资料报财政局。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进入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审计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审计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抄送发改委和财政局,作为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综合验收。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和资金监管,坚决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由区监察局牵头的区财政投资和政府性贷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项目建设,严禁违规操作。对于未经政府批准,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未依法组织招标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项目,区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主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区财政部门在项目阶段性审核中发现上述问题要按照财政资金止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停止项目建设资金拨付。
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不允许承担东丽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
    (一)咨询、审计、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图纸审查、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六)项目建设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建设和采购管理代理规定的。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需要强调的问题
    对于区政府决策的重大投资项目都要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对于使用财政年度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和政府性项目贷款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报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由区政府决定是否报区委常委会审批。
    对使用政府性贷款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外,还应报送贷款的“借、用、管、还”方案,确保还款资金来源,降低财政偿债压力和财政风险。对于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经营性土地整理项目,由于投入贷款资金需由未来企业产生税收和土地收益偿还,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各项土地整理成本进行审计,审计后的成本作为计算土地收益的依据。
    各级事业单位及街乡所属国有公司为责任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无论是由区政府统筹资金项目或动用街(乡)财政预算及自筹建设资金的审批程序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对于小型修缮改造(包括装修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已自行落实资金的,报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建设,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拆迁补偿的要按区政府统一规定标准和程序执行。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要在项目当地街(乡)和村(居)委会配合下,对需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实地测量。测量数据整理建档。做到一户一档,依据区相关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制定补偿预算,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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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 项目 政府性 单位 资金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