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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意见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7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意见

    教育是关系国家、民族繁荣昌盛的百年大计,为更好地在我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我区义务教育得到全面、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学校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学校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统筹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我区教育整体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义务教育“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提高区级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的财力保障。
    (二)进一步优化整合教育资源,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三)进一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管理,充分发挥街乡、委办局、教育督导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
    (五)进一步完善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激发广大干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六)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促进教育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制定东丽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投入保障机制;进行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职责;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优化教育管理,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加速推进教育现代化,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着力实现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整体水平;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义务教育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东丽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天津市、东丽区发展规划,结合东丽义务教育发展现状,认真研究制定东丽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规划要坚持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人才的需求,符合以人为本要求的原则。在调整学校布局、优化学校区域结构上,立足区情实际,坚持“相对集中、方便入学、改善条件、确保质量、提高效益、提升层次”的原则,对区内中小学进行撤并、置换,积极进行调配重组,力求办学条件、效益、质量的均衡性。规划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先进性和均衡性,使规划成为东丽义务教育发展的指导。
    (二)进行体制机制改革,理顺管理关系
    进行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划分区政府、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的职责权限,明确街乡和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教育的职责。
    区教育局作为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提出本区的贯彻意见或实施细则;制订本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师资培养(培训)规划,下达中小学招生的指导性计划;制订中小学办学质量的评估办法;检查各中小学执行课程计划的情况;部署、指导全区中小学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组织编写或审定有关补充教材、乡土教材和有关资料;制订筹措教育经费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区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学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布局设点问题向上级提出建议;组织、保证学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做好辖区内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环境;及时了解学校情况,维护学校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教育投入
    在安排财力时优先保证教育投入,进一步加大区财政教育经费投入,确保“三个增长” (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用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和“两免一补” (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学生补助住宿费),确保我区小学入学率、合格率、巩固率均达到100%,中学入学率、合格率达到100%,巩固率均达到99%以上,扎实推进我区义务教育的发展。
    (四)建立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实行绩效工资,结合实施绩效工资,建立健全教师考核与激励机制,制定各类人员评价的指标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业务素养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年度考核、评优奖励、职务评聘、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重要依据,并对实施绩效工资后的干部教师进行有效管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我区教育教学质量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我区学校内涵发展。
    (六)进一步加大教师队伍管理力度,提高教师素质
    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师专业化发展,做好继续教育工作和学科教学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人才强校”工程,进一步加大对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建立教师轮岗制度,促进区域内学校均衡发展。
    (七)高水平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工作
    按照市政府、市教委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工作,从改善办学条件、创新学校管理、提高队伍水平和实施素质教育四个方面加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的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框架,提高建设标准,使每一所学校都达到与经济社会同步并适当超前的现代化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各项工作
    根据义务教育法要求,逐条分解,对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各街乡的职责进行分工,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确保义务教育法在本区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教育合力
    建立我区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教育工作的新体制和机制,形成教育合力。定期听取教育工作汇报,提出教育发展建议,切实推进我区教育工作率先发展、优质发展,充分发挥教育为全区经济建设培养人才的独特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经费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严格学校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大培训和检查力度。加强对教育经费收支的事前、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大对学校教育经费的审计工作,确保教育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各校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建立学生收费联系卡,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完善的督导评价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对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办学单位或教育机构举办者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派出机构或有关学校和教育机构的举办者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本区内学校及教育教学机构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办学方向、教学管理、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进行督导;做出教育督导评估结论,通报督导结果;对本区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搞好专兼职督学队伍建设并组织培训、进修、开展信息交流和教育督导的科学理论研究。

    附件:1、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职责分解
          2、东丽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附件1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职责分解

    教育是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法办学。为更好地在我区落实义务教育法,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确保我区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职责分解如下:
    教育局
    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2.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4.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本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困难家庭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5.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6.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9.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1.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12.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13.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14.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5.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禁止学校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16.监督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7.落实校长负责制。选拔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18.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9.保障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0.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指导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出现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1.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2.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23.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
    24.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5.保证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6.指导学校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7.指导学校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28.依照规定对教科书进行循环使用。
    29.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30.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1.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2.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2.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街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4.街乡管理教育职责明确,有分管教育领导,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统筹安排各项教育工作,对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给予切实解决。
    5.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列入街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并有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具体措施和落实办法。
    6.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7.广泛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尊师重教,保护学校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及周围的环境卫生,保障学校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委
    1.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2.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3.完善学校及周边市政设施建设。
    4.协助、指导学校的校园绿化和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科委
    1.编制全区学校科技发展远景规划、五年计划、年度计划。
    2.制定全区学校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3.指导学校及教育机构开展科技活动,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场所和协助筹措科技发展基金。
    4.负责全区学校科技培训,为学校选聘学校科技辅导员。
    5.对学生进行科普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市容委
    1.积极配合指导学校搞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供优惠服务,及时清运垃圾、粪便。
    2.落实卫生责任制,指导配合学校搞好门前环境卫生的清理。 
   综治办
    协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做好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编办、人事局
    1.协助教育局做好机构设置和调整,搞好定编、定员和工资计划管理,解决教师来源和合理流动问题。
    2.指导教育局贯彻落实人事、人才有关政策。
    财政局
    1.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2.将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年增加,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3.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4.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5.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6.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7.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8.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房管局
    1.负责辖区内学校房产管理并负责办理房地产权证。
    2.指导监督学校进行校舍维修,并负责对校舍安全进行鉴定,为学校出具加固实施方案。
    国土分局
    会同房管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学校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发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负责学校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及地籍档案管理。
    规划分局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司法局
    1.指导协调开展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做好维护青少年儿童和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
    民政局
   1.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孤、残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2.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
    广电局
    1.积极宣传我区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重要成果以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经验和事迹。
    2.有线电视台要会同教育部门开办教育专题节目。
    环保局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辖区内统一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音、振动、电磁波辐射对学校所处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监督检查在学校周围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排放物必须达标。
    3.对学校环境给予必要的监控,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指导学校开展绿色学校创建等工作。
    劳动局
    1.依法查处企业招用童工。
    2.劳动部门不得接受不满十六周岁辍学儿童少年的档案。不得向他们发放就业证和失业证。
    审计局
    1.根据教育经费预算安排,检查督促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向教育部门拨付。
    2.根据有关规定对教育经费、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全区中小学校财政补助及预算外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物价局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学校发放学校收费许可证。
    2.对全区中小学校收取代收代办事项进行管理监督。
    工商局
    1.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对未依法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且屡教不改的个体工商户,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对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教育和制止,需要进行依法处罚的,要予以配合,力保辖区内无童工童商。
    4.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学校门前的摊位,净化学校周围环境。
    5.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黑网吧进行治理取缔。
    文化局
    1.会同教育部门搞好青少年文化娱乐活动,举办节假日学生电影放映、戏剧或文艺演出专场,票价从优。优惠开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供优良服务。
    2.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禁在学校周边200米以内开设网吧,查禁网吧、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售、租或传播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并对违反者依法从重处罚。
    卫生局
    1.配合教育部门推动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指导并监督学校卫生工作。
    2.指导教育部门搞好中小学生健康调查,常见病防治以及教师健康检查。
    3.负责协助对本区申请免、缓、休学的病残、弱智儿童少年进行鉴定。
    4.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教育,规范食堂管理与监督,认真预防食物中毒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处置。
    体育局
    1.配合教育部门推动学校体育工作开展,指导并监督学校体育工作。
    2.向中小学生开放公共体育场所,对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根据其特点、功能,优惠对学生开放,并提供优质服务。
    3.关心指导学校体育训练基地建设。
    4.会同有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环境的整治,严禁在200米以内开设体育彩票网点,向学生公开销售,对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
    综合执法局
    1.做好学校门前摊贩治理工作。
    2.重大考试期间,配合教育部门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公安分局
    1.依法维护中小学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毒害和摧残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
    2.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校园的安全防范建设,配合工商、市容部门清理学校门前摊点,打击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环境管理的违法行为。
    3.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的中小学生加强帮扶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4.会同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执法管理。
    5.加强对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环境的整治,对学校周边毒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涉黄、涉赌、涉毒场所进行专项治理,对涉案人员依法严厉打击。
   消防支队
    1.做好学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应急演练,增强教师及学生自救意识。
    2.做好学校消防安全设施检查。
    3.加大对学校周边火灾隐患排查。
    交警支队
    1.做好学校周边高峰时段交通疏导工作。
    2.协助学校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附件2

东丽区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教育工作的新体制和机制,形成教育合力,切实推进我区教育工作率先发展、优质发展,充分发挥教育为全区经济建设培养人才的独特作用,决定建立区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全区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是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学习义务教育法有关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
    2.审议讨论每年教育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协调处理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3.协调解决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通报工作计划,沟通工作情况,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进行政策指导。
    5.对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督查,确保落实到位。
    6.对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整改意见。
    7.落实其他工作事项。
    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1.各成员单位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工作中应及时向组长报告重要工作和信息。
    2.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3.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具体时间由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组长审定后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专题性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参加对象根据议题确定。
    4.联席会议的主题和内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会前通知参加会议的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结合会议议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联席会议所商议内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经组长审定后发各成员单位。
    6.联席会议商定的有关任务要求,所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和督办,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抓好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主 任:丁 梅 副区长
    副主任:孔宪义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韩学森 财政局局长
    孙学江 编办主任
    闫平清 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同海 人事局局长
    成 员:暴国正 市容委副主任
           孙介华 建委副主任
           姜德喜 科委副主任
           张延龙 综治办副主任
           张绍堂 公安局副局长 
           王 峰 财政局副局长
           孟广喜 文化局副局长
           刘 亮 人事局副局长
           刘广文 规划分局副局长
           高 炬 国土分局副局长
           朱德勇 房管局副局长
           王艳芳 司法局副局长
           丁明军 民政局副局长
           魏俊香 广电局副局长
           柳 琳 环保局副局长
           张金岗 工商局副局长
           卞福生 卫生局副局长
           刘凤喜 物价局副局长
           王在公 劳动局副局长
           时卷林 审计局副局长
           杨国一 体育局副局长
           郭连杰 执法局副局长
           箫 军 交警支队副队长
           荆文华 消防支队副队长
           刘润恒 金钟街副主任
           徐雅春 华明街副主任
           董彩娜 军粮城街副主任
           魏富春 无瑕街副主任
           杨泽雅 新立街副主任
           王家骥 万新街副主任
           葛 丽 么六桥乡副乡长 
           柴恭庆 编办副处级调研员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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