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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丽区促进规划迁移企业进一步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8

关于印发东丽区促进规划迁移企业进一步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丽区促进规划迁移企业
进一步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促进规划迁移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东丽区促进规划迁移企业进一步
发展的指导意见



    随着东丽区总体规划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区域内部分企业面临拆迁补偿和转移安置,为了促进规划迁移企业进一步提升发展、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稳定经济社会秩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的原则
    (一)本意见所称规划迁移企业,是指我区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给予合法建设的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迁移安置的企业。
    (二)根据天津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我区现状可利用和可开发工业用地资源较少,商业服务业用地资源相对较多的情况下,更多的被规划迁移工业企业面临转型发展,更多的被规划迁移商业服务业门店需要提升水平,最终实现借势上台阶、聚力求跨越的目标。目前原则上被规划迁移企业按照有关政策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对符合我区新项目引进标准的规划迁移企业,视我区载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迁移安置。
    二、实现途径
    (三)考虑规划迁移企业的历史纳税情况、就业安置贡献、市场竞争能力、产品附加值等方面因素,本着尊重历史贡献、促进转型提升、实现持续发展的原则,规划迁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入我区现有工业园区、服务业聚集区及未来拓展的载体,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1.项目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导向政策和各产业园区功能定位及产业布局。
    2.投资强度: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
    3.税收强度:每亩税收不低于20万元。
    4.项目符合市、区的能耗和环保控制指标及有关规定要求,其生产工艺达到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对于只租用产业园区内标准厂房进行建设的,项目本身必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
    (五)规划迁移项目达不到以上准入条件的,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谋划,搭建平台,引导资金流向,发挥资本的最大效益,促进规划迁移企业进一步提升和转型发展。
    1.发挥东丽区与其他区县合作开发园区的平台带动作用,本着总部留驻本区、生产性项目外迁的原则,积极组织、协调、推荐项目入驻其他区县,继续建设发展。
    2.楼宇总部是“立起来的开发区”。各街乡、各园区要积极引导这些企业参与我区楼宇总部经济发展,可以采取联合投资的形式,集合资本共同开发建设楼宇总部,招商引税,互利共赢。
    3.集聚人才优势,积极引导有一定基础和能力的传统工业企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发展。
    4.重点引导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大力促进资本与企业重组兼并、资本与项目紧密对接,实现通过投资转型发展。
    5.积极引导搭建民间资本投资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的“整合项目、集聚民资、服务民企、市场化运作”作用。积极引领民资顺利进入基础设施建设、新市镇建设、金融担保服务等领域。
    三、政策支持
    (六)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梳理本系统从国家、天津市到东丽区的各项优惠及扶持政策,全力向规划迁移企业倾斜,实现政策聚焦,促进规划迁移企业进一步发展。
    (七)要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及楼宇总部经济、技术改造贴息、品牌建设、科技创新、金融信贷等方面,加强政策扶持和全程服务。
    四、指导协调
    (八)各街乡、各园区为促进规划迁移企业发展责任落实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挖掘潜力资源,实现空间拓展,为规划迁移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载体。
    (九)成立东丽区促进规划迁移企业发展协调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建委、国土分局、规划局、农委、工经委(中小企业局)、商务委、科委、合作交流办、环保局、财政局、工商联、城市化办、土地整理中心、统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街乡主要负责人参加。下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十)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牵头掌握汇总规划迁移企业动态情况,梳理汇总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初步研究提出规划迁移企业方案,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决议。
    (十一)办公室牵头负责对被规划迁移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经研究评估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办公室要提前告知被规划迁移企业。
    (十二)规划迁移企业的项目必须经过我区招商项目例会会议审议评估通过,才可入驻产业园区或楼宇总部载体。
    (十三)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以上意见和要求,深化促进规划迁移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意见,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工作细则,指导协调好规划迁移企业继续发展,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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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 规划 企业 东丽区 意见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