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8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流动人口呈现急剧增加态势。流动人口规模较大、增速过快,既对我区公共资源配置构成挑战,也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迫在眉睫。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群众自治”的综合治理体系,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为核心,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推进,建立健全“属地化管理、均等化服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合力。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综合治理。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重点突破、统筹推进。在领导体制、综合决策、居住证管理、社区登记、信息共享、投入保障、服务网络、服务拓展、城乡统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创新,推动试点,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
    ——服务均等、完善管理。把维护广大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形成政府主导、公共财政为主体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模式,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具有本区特色、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满足流动人口需求的服务管理机制,到2013年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分布合理、水平适度和覆盖全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均等的原则,使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平等享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为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
    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市、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协助政府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督导、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基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公安部门:严格核查暂住人口登记、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备案、户籍登记时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定期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信息;督促房屋出租户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规定;发挥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中心牵头作用,加强与基层计生部门的沟通,促进流动人口工作的综合治理。
    财政部门:按照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卫生部门: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新生儿出生、死亡和10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牵头对流动人口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指导基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定期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婚姻登记信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特困人群社会救助机制,为流动人口提供救助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人力社保部门:督促劳动用工企业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工作,定期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育龄人口信息;督促企业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优先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
    工商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教育部门:完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政策及配套措施,使“五证”齐全的流动人口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能够在其居住地与户籍人口子女享受同等义务教育的权利。
    房管、城建部门:做好施工企业、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管合同书》;加强对流动人口在租赁房屋时的计划生育管理,定期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督促物业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住宅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司法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维权服务。
    妇联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中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反映诉求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区人口计生委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设立专人负责,社区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企业事业单位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社区、物业人员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作用,及时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大厅的职能,实现流动人口“一站式”管理。
    2.充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队伍建设,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工作补贴,建立并完善人员考核奖惩机制,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岗位培训和岗位考评制度,打造一支能力强、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为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3.健全流动人口自治组织。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集贸市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在一定规模的企业(员工100人以上)成立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切实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发挥基层计生协会会员和社区志愿者的作用,在社区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与倡导工作,营造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
    (三)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宣传倡导服务。强化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开展关爱流动人口的主题宣传服务活动,制作和发放免费宣传品,普及人口计生政策法规以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计生技术服务。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免费孕检率达到90%以上,向流动人口发放免费药具率达到90%以上,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全覆盖。
    3.优生优育服务。加强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和普及,为流动育龄人口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活动,将流动人口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中,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获得免费孕前优生咨询等项目服务率达到80%以上。坚决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保证母婴安全。
    4.生殖健康服务。加强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指导,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随访服务。将流动育龄妇女纳入生殖健康项目服务,每年为流动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生殖健康查体一次,参检率达到80%以上,建档率100%。落实住院分娩、B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项目实名登记制度,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
    5.奖励扶助服务。逐步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流动育龄夫妻,可按规定给予奖励;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
    (四)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
    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机制。人口计生、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工商、房管、城建、司法、妇联等部门,逐步实现信息交换、共享。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数据更新、统计分析和信息交换,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建设,全力打造“数字人口”平台。完善相关部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健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监测调查制度,发挥流动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加大省际间双向服务管理协作力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目标考核。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丁梅任组长、区人口计生委主任杨俊起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管领导任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指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计生牵头、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格局。二是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业务工作。三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席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财政保障机制。一是提高流动人口计生协管员待遇。各街道依据“每200名已婚育龄妇女配备1名计生专干”的规定,配齐流动人口计生协管员。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流动人口计生协管员工作补贴,并享受“五险”(包括生育、工伤、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待遇,由各街道和经济功能区负担。二是兑现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补贴。凡在我区居住六个月以上并登记结婚的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每对夫妇享有补贴240元,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为流动育龄妇女免费出具《孕检证明》,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需检查孕情一次,每人每次10元,每人每年40元,每年累计8000人,预计投入经费32万元,由区财政负担;流动育龄妇女每人每年享受50元的生殖健康查体,享受计划生育其它免费服务项目,每年年底由各街道财政据实兑现。
    (三)强化责任落实。把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责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审核的重要内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职责落实较差、配合不到位、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低的,予以“一票否决”。
    (四)加强考核评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部门配合、信息管理、技术服务、权益保护、均等化服务及工作保障等各项工作的落实。细化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文章关键字: 人口 部门 信息 社会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