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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创建天津市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9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创建天津市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文件
东丽政发〔2018〕14号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创建 天津市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东丽区创建天津市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创建天津市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要求,扎实稳妥开展我区创建天津市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切实提升辖区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食安办〔2016〕18号)和《天津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津食安〔2018〕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食安委的总体部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为契机,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为根本目的,紧扣“全面覆盖、从严治理、补齐短板、建章立制、确保安全”的主题,坚持依法监管、标本兼治、分类施策,强化源头管控,严格靶向监管,动员社会多元主体积极有序参与,深化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综合监管体系,深入实施放心食品系列工程,全面推动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实现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明显改善,辖区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得到较大提高。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民为中心,安全至上。将食品安全作为第一民生,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最终衡量标尺,让老百姓吃得放心,让辖区群众共建共享美好生活。 (二)统一研究部署,有序推进。区政府统一研究部署我区创建工作,各相关单位对照创建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好创建工作。 (三)完善机制办法,注重实绩。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区为契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长效监管机制,在强化监管上体现“四个最严”,切实提升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四)突出靶向治理,务实创新。紧紧抓住当前我区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风险导向,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五)多方齐抓共管,高效协作。充分调动我区各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发挥社会组织、群众团体、民间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积极作用,凝聚共识,分层担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创建工作。 三、创建范围 东丽区创建天津市食品安全示范区的创建范围为:全区各街道、东丽开发区和航空商务区。 四、创建标准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否决项) 2.辖区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85%。(否决项) 3.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否决项) 4.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否决项) 5.制定并实施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各区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否决项) 6.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关键项)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7.相关单位和部门重视食品安全。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解决辖区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街道、相关功能区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关键项) 8.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区、街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建设,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等机制制度健全,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清晰。同时进一步完善各街道、相关功能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基层协管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关键项) 9.落实“四有两责”。区、街两级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权责划分明晰,监管人员数量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各街道、相关功能区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关键项) 同时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加快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鼓励项) 10.纳入规划、保障经费。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规划作为政府专项规划制定,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区、街两级财政预算。(基本项) 11.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加强资源统筹,针对辖区食品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开展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培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鼓励项)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12.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农质发〔2014〕15号)的有关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关键项) 13.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污染严重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关键项) 14.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经营者不得违规收购、储存和销售,运输者不得违规运输。充足配备粮食烘干服务设施,防止霉变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关键项) 根据市级相关部门部署,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和耕地污染源头治理试点,取得阶段性效果。(单设加分项) 15.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初见成效。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基本建成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并稳定运行。(基本项) 16.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得到落实。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基本项) 鼓励实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项) 17.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得到落实,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基本项) 制定专项支持政策或安排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鼓励项) 18.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加强辖区食品行业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老字号,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食品企业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融入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形象、企业制度,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基本项) (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19.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鼓励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食品安全工作。(鼓励项)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培训。(基本项) 20.加强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建立完善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形成适应食品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实现“机器换人”。(关键项) 21.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等级划分,科学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关键项) 22.强化抽样检验。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我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奶等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抽检任务。区农经委要全面掌握我区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要结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全部覆盖上述品种,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20个。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处置等后处理工作及时彻底。区发改委(粮食办)按规定完成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放心粮油”检测抽检等任务。(关键项) 23.提升监测报告能力。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将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全域,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规定报告。区卫生计生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以及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基本项) 24.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有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至少完成1家示范超市创建。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严把进货关。区农经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关键项) 25.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建委、区卫生计生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区卫生计生委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对辖区内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关键项) 26.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将校园食品安全纳入我区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列为“平安校园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区食安办、区综治办、区教育局、公安东丽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和相关功能区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工作。(基本项) 鼓励积极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行动”,加强对贫困学生的营养干预。(鼓励项) 27.辖区内食品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制度完善,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定期研判、及时处置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关键项) 28.加大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力度。进一步强化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并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和各街道、相关功能区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基本项) 29.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全面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基本项) 3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卫生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同时强化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进行规范化管理。(基本项) 31.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严格。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及标识标注,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在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基本项) 32.应急处置及时高效。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健全,应急预案科学实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回应、评估与总结等工作机制和制度。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蘑菇中毒防控工作。(基本项) 33.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公开。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关键项)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34.案件查办工作及时彻底。明确案件查办事权,完善案件查办制度,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对本辖区发现或辖区外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关键项) 35.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完善区政法委牵头、政法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有效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及时将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公安分局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办案保障。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基本项) (六)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36.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属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关键项) 37.严格遵守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规范。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公示相关信息。鼓励企业获得相关认证,鼓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通过认证的,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予以标识,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通报、公布。(基本项) 38.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基本项) 39.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基本项) 40.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入场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基本项) 41.规范处置畜禽产品废弃物。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关键项) 42.及时依法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通过任何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都应当主动召回,相关食品经营者知悉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基本项)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43.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各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记录并予以公示。(关键项) 44.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落实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项) 45.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成覆盖全域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网络24小时接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90%,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100%。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关键项) 新闻媒体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正面典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监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基本项)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主动发现解决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及时召回和处置义务,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鼓励项) 46.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具体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消费者追偿;消费者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追偿。(鼓励项) 47.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风险交流机制健全,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交流沟通。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基本项) 48.公众食品安全素养较高。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社会公众和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逐年提高。(基本项) 五、工作安排 东丽区创建天津市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由区政府统一指挥,统筹部署,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单位要加快创建步伐,逐项落实评价细则指标,突出创建亮点,创出区域特色,力争在2019年底完成创建工作。 (一)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9月—2019年9月。 (1)按照市级创建工作方案,对照创建标准和考评指标,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评价细则。 (2)成立组织机构,设立我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细化任务,明确分工。 (3)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全面开展创建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跟踪、调研、指导、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 (4)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 (二)考核评价阶段:2019年10月—2019年12月。 评价验收工作按照“双查两评一议”工作模式,即区级自查自评、市级暗查初评,国家层面评议开展。 1.开展自查自评,并提出评价申请。 组织开展创建工作自查自评,自评结果达到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后,向市食安委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评价的文件; (2)创建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3)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方案和报告; (4)公示情况报告; (5)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迎接市食安委组织开展的暗查初评。 (1)资料审核。市食安办将组建资料考评小组,采取深入实地检查的方式,比照我市食品安全城市评价验收相关标准细则,严格把关,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同时进行考评验收现场打分,考核结果现场公布,现场点评,主管区领导、区食安办主任当场签字确认,确认结果一式两份,一份区政府留存,一份市食安办留存。 (2)现场评价。市食安办将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明查、暗访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通过现场检查、发放调查问卷、随机询问等手段对我区进行现场评价。考评小组根据暗访督查结果进行考核评分,将考评结果及考评记录先行通报区政府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连同资料审核部分,汇总最终结果,上报市食安委。 (3)社会公示。市食安委在市级党报、市政府官网公示我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现场评价结果和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等,公示时间不少于2周。 (4)推荐名单。通过公示、得到社会认可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我区列入推荐名单,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送。 六、组织体系 (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及职责。 成立东丽区创建天津市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孔德昌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陈友东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葛汝凯 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 郝树民 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长 刘向锋 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长 武广华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 琦 副区长 张庆岩 副区长 王岫遐 副区长 李光华 副区长 张基建 区政协副主席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法委、区编委办、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网信办、区综治办、区应急办、区绩效办、区食安办、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发改委(粮食办)、区工信委、区商务委、区农经委、区科委、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文广局、区环保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旅游局、公安东丽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新闻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及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面推进我区创建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和目标,监督考核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统筹协调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创建工作的总协调、总推动。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负责监督推动创建工作。 区组织部负责对创建工作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综合考核评价,指导部门考核。 区委宣传部负责创建宣传工作的统筹推动。 区政法委负责牵头完善政法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 区编委办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数量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区网信办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区综治办负责将食品安全纳入我区社会综合治理规划。 区应急办负责指导各单位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区绩效办负责将食品安全纳入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党政工作的综合目标考核。 区食安办负责创建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检察院、区法院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落实食品安全案件协查联动机制。 区发改委(粮食办)负责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关监管档案。 区工信委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及创建工作目标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升级和技术改造。 区商务委负责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标准化菜市场建设。 区农经委负责创建工作涉及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工作,完善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区科委负责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研发人才队伍建设,为科学监管提供科技支撑。 区建委负责创建工作中的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利用和无害化管理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创建工作专项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食品安全协管人员的招录,确保全区监管人员比例达到创建标准。 区民政局负责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监督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学校“智能食堂”推进、巡查管理工作。 区文广局负责举办创建宣传活动。 区环保局负责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功能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大队对擅自占路经营摊贩进行取缔,定期开展考核。 区旅游局负责加强对旅游业相关单位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 公安东丽分局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创建工作涉及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检验检测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区新闻中心负责在报纸、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题。 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本辖区创建工作。 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和职责职能落实创建工作。 具体职责任务分工详见附件创建工作评价细则。 (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 主 任:李 琦 副区长(兼任) 常务副主任:李子海 区食安办主任 许金来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 主 任: 宋丽娜 区委干部监督室主任 马塾滨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润恒 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 刘乃强 区政府办副主任 “创建办”职责:一是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全面协调、组织、推动创建工作;二是组织协调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基础建设、经费投入等保障工作;三是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对食品、食用农产品执法检查的监督、提案建议的办理,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与打击;四是组织开展创建宣传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组织进行风险交流,开展公众满意度、知晓率调查工作。 七、工作机制 (一)会议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下一步主要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围绕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解决突出问题,会议要有会议记录。 (二)信息通报制度。对创建工作采取月汇报、季总结的方式,各责任单位要每月报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创建工作阶段总结会,总结上一季度工作,部署下一阶段安排。 同时,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报送创建工作信息,重要信息做到及时报送,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每月通报。 (三)工作督查制度。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创建办”要坚持不定期督查,特别是对上级督办、领导批示和创建重点工作要做到及时跟进、及时督查。 (四)考核制度。以完成创建工作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相关单位和部门绩效考核。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认清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紧迫形势,高度重视,认真履职、敢于担当,对照我区创建工作方案,结合本单位职责职能,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同时成立本单位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发挥部门合力,切实把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保障机制。各单位要把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安排,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满足创建工作需要。要制定保障方案,严格活动管理,做到公开透明、节俭高效。特别是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食品检验、快速检测中心和实验室、源头治理、放心肉菜超市、餐饮业提升工程、集中交易市场标准化、社会化宣传等方面加大协调和投入力度,举全区之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饮食安全、营养健康的期望。 (三)创出区域特色。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要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切实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创出区域特色。实现在监管体系、监管能力、监管实效等各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并将“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判定创建工作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特别要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和农产品追溯、智慧监管、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管控、食品安全标准提升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食品安全治理新模式。 (四)深入广泛宣传。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环境,形成创建合力。努力形成“空中地上、网络媒体、城区乡村、小街陋巷、单位企业、老人小孩”六个全覆盖,适时开展“上电视、上电台、上报纸、上显示屏、进机关单位、进企业园区、进社区农村、进交易市场、进养老机构、进学校校园、进公园乐园、进监管所”四上八进活动。同时要及时宣传总结创建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再创佳绩。 (五)强化组织纪律。各单位在创建工作中要深刻领会和落实“四个责任”,以等不起的责任感加快推进创建步伐。我区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创建办”将持续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创建过程中要做到依法依纪、节俭高效、公开透明,杜绝铺张浪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杜绝任何形式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附件: 东丽区创建天津市食品安全示范区评价细则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