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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1-13

东丽政办函〔2021〕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东丽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东丽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东丽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东丽区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后,受灾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当毗邻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

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  组织体系

2.1 天津市东丽区减灾委员会

天津市东丽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区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根据本区实际,经请示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区减灾委成员等事项进行适时调整。各街道办事处可设立街道减灾委员会承担自然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必要时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

2.2 职责分工

2.2.1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见附件)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联络和落实。

2.2.2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科学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辖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

2.3 专家委员会

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减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下同)、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

3.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2)及时向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4)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6)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的要求,并通报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

(7)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

3.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街道办事处、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失踪、房屋倒塌、农田受灾等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对于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上报。

4.1.2 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

4.1.3 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6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6 区减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7 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损失统计调查工作。

4.2 组织协调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4.3 Ⅰ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含)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含)以上。

(2)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报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参加,对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申请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减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运管局、公安东丽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东丽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驻区部队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用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的生产工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委指导各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区减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报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4 Ⅱ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含)以上、5%以下。

(2)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

4.4.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队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减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运管局、公安东丽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东丽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报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

4.5 Ⅲ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含)以上、2%以下。

(2)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4.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

4.5.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主任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区减灾办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4)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运管局、公安东丽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或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我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滚动发布。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减灾委报告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配合市减灾委发布全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7 响应调整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性生活救助

5.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5.1.2 在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受灾街道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

5.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5.1.4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各受灾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

5.2.2 受灾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街道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5.2.3 根据受灾街道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必要时,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2.4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和保障粮食供应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住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尊重群众意愿。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5.3.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3.2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由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5.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5.3.4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技术支持、质量监督、优惠政策制定等工作。

5.3.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本区和街道办事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6.1.1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

6.1.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6.1.3 区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资金,经本级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

6.2 物资保障

6.2.1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6.2.2 各有关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的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加强生产能力动态监控,掌握相关重点企业供应情况。

6.2.3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确定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政府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紧急运输能力。支持有基础、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产品的研发生产。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

6.3.2 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推动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6.3.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6.4 装备和设施准备

6.4.1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

6.4.2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6.4.3 灾害发生前后,相关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6.5 人力资源准备

6.5.1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驻区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6.5.2 组织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6.5.3 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6 社会动员保障

6.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6.6.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鼓励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6.7 科技保障

6.7.1 强化自然灾害应对科技支撑,加大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高新技术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6.7.2 组织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工作。

6.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  宣传、演练和协作

7.1 宣传

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区减灾办、各街道加强组织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等的业务培训。

7.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7.3 沟通与协作

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兄弟区县的救灾交流,借鉴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8.4.1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8.4.2 视情况变化,区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8.4.3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以及本街道自然灾害风险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修订本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4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网上热度,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东丽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的供应保障工作;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负责提出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粮食的建议,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等。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受灾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掌握相关重点企业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等;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期间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通信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等。

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由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调拨和供应等。

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等。

公安东丽分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级资金的保障,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市救灾资金支持;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牵头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的财税、金融等配套政策等。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东丽分局: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

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协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

区住建委:指导各街道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负责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等。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和供热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保障等;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和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区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等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工作,配合做好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等;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区水务局:密切关注水情旱情,及时上报区防办,提出防汛抗旱预警响应建议;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经营用水保障和供水设施的恢复;负责受灾期间城市排水工作,指导协调各街道排水工作等;负责区控沉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做好本区地面沉降防控工作任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地面沉降防控工作的考核。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

区政府外事办公室: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等。

区运管局:在区减灾委统一部署下,会同区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运输车辆,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优先运送;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等。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

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属地街道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调拨、分配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区行政区域的救灾捐赠工作等;负责接收市地震局的地震参数测定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后,及时将结果报告区政府,与市地震局保持沟通,随时了解并报告震情及震情发展趋势;协助市地震局现场考察组到现场,对地震现场灾害损失、震中烈度等进行调查评估;协助做好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

区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

区税务局: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受灾期间相关服务,维持网点营业稳定性;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等。

红十字会:依法协助区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区慈善协会:依法协助区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区武装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等。

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服务。

消防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等。

国网天津东丽供电公司等电网企业:负责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灾害救援现场、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东丽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加强东丽区安全生产领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 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3 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 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东丽区行政区域内,须由东丽区参与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开展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体系。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属地街道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区有关部门与属地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合理利用救援技术和装备,实现科学施救。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指导,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规范预测、预防、预警工作程序,做好危险源监控、应急培训、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1.6 预案体系

东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东丽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各街道(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构成。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东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区、街道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东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安全生产领域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调动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区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给予资金支持。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重点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区运管局: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

区住建委:负责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本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东丽分局: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监控网络舆情。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对已发生或可能衍生火灾、爆炸、泄漏的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指挥部意见,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或督导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组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现场监测,及时向区指挥部通报数据;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废弃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区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预测预报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等;为区指挥部发布常态预警信息提供气象信息资料。

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园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

2.4 街道、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

由街道、园区管委会、企业负责人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区指挥部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政府、区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事发地街道、管委会和区指挥部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险情控制施救组。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为组长单位,区住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运管局等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运输保障、人员营救等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组。公安东丽分局为组长单位,事发地街道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事发地街道、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的人员疏散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

(4)现场医疗救治组。区卫生健康委为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现场环境监测组。区生态环境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6)气象监测预报组。区气象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7)新闻舆论组。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东丽分局、事发地街道、园区管委会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及舆情监控。

2.6 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危害发展趋势、程度进行研判;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预防和预警

3.1 隐患排查和治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完成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消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限期完成整改。街道、管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关闭。

3.2 重大危险源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对本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各街道、园区管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1)常态预警是指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气象、水务、地震、海洋、海事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3.3.2 预警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1)常态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街道及重点单位发布。

(2)事故状态预警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

3.3.3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3.3.4 预警准备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街道及重点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应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3.5 预警解除

(1)常态预警。经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事故状态预警。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接报即报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于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事故单位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区指挥部、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1.2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事故单位同时进行事故报告。

4.2.2 事发地街道、园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二级响应。

4.3.1 I级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事故信息。

4.4 处置措施

(1)判定控制危险源,开展应急救援。根据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救援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建立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2)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3)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特殊险情的处理。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5 新闻报道与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组织进行。

4.6 应急结束

4.6.1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即告应急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6.2 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6.3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街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1.1 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5.1.2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开展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废弃物处置、环境恢复等工作。

5.2 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区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应急值班电话须24小时专人值守。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持通讯畅通。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84375872。

6.2 应急队伍保障

区消防救援支队是东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应急救援队伍以各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与周边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6.3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区政府根据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运输运力保障职能由区运管局承担。

7  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

7.1 宣传、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加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2 应急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1次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辖区内街道、园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辖区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演练。上年度生产安全发生事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故的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街道、园区、企业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应急管理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备案。

8.2.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丽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救援的综合协调指挥,明确各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进行,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做到职责明确、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科学应对,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科学、及时、安全、高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工作由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依法依规,科学施救。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演练,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资金和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切实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前提下,科学合理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事故灾害。

本预案与《天津市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东丽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相衔接,对企业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1.5.1 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2 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3 三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 四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中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

2.1 指挥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指导下,设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部署要求;

(2)研究推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等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3)组织我区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决定和批准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

(5)负责事故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6)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清理收集及善后处置工作。

(7)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拟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相关文件,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3)负责开展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4)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检查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5)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1)区委宣传部:配合现场指挥部协调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舆情组,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及时调控舆情热度,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会同公安局东丽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调动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5)公安东丽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警戒封控、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危化品事故责任人的开展立案侦查。

(6)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做好基本生活保障;会同区政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遗体处置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对引发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监测;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污染物进行处置。

(9)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构建筑物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

(10)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损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抢修工作。

(11)区运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道路抢通保通工作;负责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亡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

(1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4)区气象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大气污染扩散区域研判,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协助通过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15)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扑救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火灾;组织抢险救援和人员搜救。

(16)国网天津东丽供电公司: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地域应急供电,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应。

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4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需要,组建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处置、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专业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运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以及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参与,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救援处置工作。

(3)秩序维护组。由公安东丽分局牵头,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实施现场保护,维护治安和警戒,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负责死亡、失联人员身份核查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气象局等部门参与。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监测,参与职责范围内生态损害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人员疏散与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6)综合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运管局、区城管委、国网电力东丽分公司等部门参与。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工具、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资源保障。

(7)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事故单位参与。负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召开记者见面会,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研判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1.1 风险辨识

各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本行业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清单和风险数据库,根据评估结果和建议,落实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责任和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通过风险辨识掌握本单位风险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3.1.2 隐患排查治理

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推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应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大隐患和应急准备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限期整改。

3.2 监测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进行跟踪。

危险化学品单位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并提供监测数据;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保障物资等;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要求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3.3 预警

3.3.1 预警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街道及重点单位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3.3.2 预警响应

接收到预警信息后,相关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组织本级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随时做好救援准备。

3.3.3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态进展,研判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接报即报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于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4.1.2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的初步估算、现场初步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可及时进行续报。事故续报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发单位概况、人员伤亡情况、涉及化学品名称、数量及危险特性、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环境影响、建筑物及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 区指挥部应急处置

区指挥部接报后,迅速核实危化品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赶赴事故现场,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处置措施

(1)区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科学合理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2)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装备、专家和物资等,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下进行救援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相关领导或人员发生变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备并更换联系方式。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开展事故发生地及可能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情况及水质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实况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5)开通应急通道,优先安排、调度、放行抢险救援力量、受危害人员、救援物资等。

(6)开展危化品事故伤亡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7)定时总结,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5.3 安全防护

5.3.1 现场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类别以及应急人员职责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毒有害介质的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若遇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5.3.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紧急避难场所,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5.4 响应升级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上级部门提供支持和援助时,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5.5 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果断组织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降低或者化解应急救援次生事故风险。

5.6 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宣传部具体牵头负责,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实施。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7 应急结束

5.7.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7.2 按照“谁决定响应,谁决定结束”原则,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7.3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单位配合。

(1)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区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抚、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4)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后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7.2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应急物资保障和调运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征用调用和补偿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结合自身性质和特点,储备和配备能满足可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的装备和物资,并确保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8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

8.2 培训

(1)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单位企业法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能力。

(2)区指挥部成员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8.3 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化品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化品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涉及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针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救援实际,提请区委、区政府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2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方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街道、园区、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

9.2.3 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9.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3 名词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10  附件

附件:东丽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附件

东丽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一、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秩序维护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调集相应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津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专业处置组组织事发单位及专家制订灭火方案,制订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剂及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过程中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环境监测组对现场实时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情况报区指挥部。

二、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源,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

4.专业处置组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5.调集相应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津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6.如是化学爆炸,环境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7.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8.制订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情况报区指挥部。

三、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

2.秩序维护组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调集相应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津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环境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专业处置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修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情况报区指挥部。

四、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秩序维护组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

2.调集所需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环境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4.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5.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6.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东丽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前线指挥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指挥流程,建立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实施科学指挥,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我区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指挥机制》《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天津市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森林火灾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东丽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森林火灾重点风险区域:东丽郊野公园、新立郊野公园、绿色生态屏障等。城市建成区内发生的林木火灾应对工作,由属地街道和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1.4 工作原则

(1)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扑救人员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区人民政府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组织本预案,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委、城管委等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本预案涉及的有关街道、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3)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本区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做好先期处置,接受市指挥部统一指挥。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6 灾害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2)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4)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组织扑明火、打火头、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2.2 转移疏散人员

组织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1.1 设立东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区农业农村委主任担任。

3.1.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天津市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领导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监督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扑灭森林火灾。

3.2 森林防灭火办事机构

3.2.1 区指挥部下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3.2.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协调处理森林防灭火重大事项;协调开展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部门和街道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救援支队: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区武装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负责组织民兵应急队伍参加后续火场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武警四支队:根据火灾扑救需要,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后续火场清理工作。

区财政局:依据区有关财政应急的有关规定,组织落实扑火救灾经费保障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负责指导灾区街道办事处做好亡人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公安东丽分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维护火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消防车、指挥车、救护车等物资运输车辆顺利通行。

区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在媒体上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发布森林火灾和火灾扑救信息;组织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协助做好相关领域网络舆情监测和相关有害信息的处置,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区气象局:与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

区农业农村委: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郊野公园、生态屏障等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防灭火装备和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灾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配合有关部门和街道组织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森林防火及逃生避险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及我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保障灭火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伤残人员申请残疾评定并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做出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灭火负伤人民警察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关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等工作。

区城管委:负责外环线道路绿化带防火工作和林木火灾应对工作。

区运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

街道、功能区:负责属地绿化带防火工作和林木火灾应对工作。配合指挥部作好初期火灾扑救工作,主要负责火场清理和火场看守任务。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火情变化,完成好指挥部安排的工作任务,为迅速扑灭火灾提供支持。

3.4 扑救指挥

3.4.1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本区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接受市指挥部统一指挥。

3.4.2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可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4.3 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兼任,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区前线指挥部应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别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1)扑救指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四支队、区武装部、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具体负责火场侦查,掌握火情态势,根据火场规模、投入力量及上级指示,制订灭火方案,协调组织各类灭火队伍等力量实施火灾扑救,指挥调度灭火行动,处置突发情况,检查验收火场等。

(2)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东丽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气象局、区武装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跟踪汇总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分析研究火场区域气象、地理等信息,为决策指挥提供意见、建议;承办区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火灾监测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气象局、公安东丽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5)交通保障组:由区运管局牵头,公安东丽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6)群众生活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地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区网信办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8)社会治安组:由公安东丽分局牵头,武警四支队参加。主要负责做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9)灾情评估组: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东丽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区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组组成进行调整。

3.4.4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前线指挥部的指挥。

3.4.5 区武装部、武警四支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区指挥部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4 处置力量

扑救森林火灾以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扑火力量为主,部队支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社会救援力量及当地群众协助扑救工作。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中,红色、橙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见附则。

5.1.2 预警发布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管委和区气象局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报市指挥办公室。预警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转发。

5.1.3 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区消防救援支队进入待命状态。

(2)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做好扑救准备。

区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5.2.1 成员单位在发现森林火灾后,立即核实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基本情况。根据火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于情况复杂或当天难以勘察现场的,先上报简要材料,详细情况待调查结束后上报。

5.2.2 对已上报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区指挥部每日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扑救进展情况。发生人员伤亡情况应及时报告简要情况,并在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1)先期处置。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区指挥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2)初判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区指挥部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区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提请市指挥部组织协调驻津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加强火场侦查,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选择驻地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严禁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区指挥部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由区指挥部发布。

6.2.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人民政府或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本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处置工作。

6.3.1 Ⅱ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组织本地或协调相邻地区专业森林扑火队伍支援。

(2)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3.2 Ⅰ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在森林火灾发生时,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区域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为前线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根据需要,择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3.3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如遇敏感时段、敏感地区、舆情关注度高等情况,必要时可提级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程序。

6.3.4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

7 综合保障

7.1 扑救力量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武警四支队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其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由武装部负责。

7.2 向导保障

区当地街道人民政府组织熟悉地形的人员,负责在通往火灾现场的主要路口布置向导,引领扑火队伍顺利到达火灾现场:要加强对向导的扑火安全知识培训,为向导提供火场信息技术支撑,提高向导队伍的避险安全能力。

7.3 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东丽消防救援支队根据辖区内的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及装备。

区应急部门加强对森林灭火物资保障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有力保障。

7.4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区农业农村委及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可由市指挥部发督办函督导落实。

8.2 火因火案查处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于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属地街道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区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向区政府和市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

号颜色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不易蔓延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9.2 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演练,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对森林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扑火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区域、本单位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章关键字: 事故 单位 指挥部 情况 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