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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关于东丽区教育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6-28

东丽区教育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教育培训行业信用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教育培训行业信用信息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教育培训机构和行业从业者树立诚信理念,保护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从业者、培训服务对象和服务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责任分工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号),结合东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培训机构信用信息的界定、认定、归集、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东丽区教育局负责教育培训机构信用信息的界定、认定、归集、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界定、认定和归集

第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以下信息属于应当归集的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息;

(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

(四)行政强制信息;

(五)犯罪信息;

(六)司法强制信息;

(七)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信息;

(八)行政检查和监督检查信息;

(九)执行强制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

未取得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开展经营的行为人的信息按照本条规定归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经归集、认定,录入信用信息台账,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信用信息管理执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与本办法一同制定,同时发布。

第八条 经营、管理行为违反负面清单规定,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认定为失信。

第九条 失信信息管理实行积分制度。不同失信行为分别对应1分、2分、3分、6分、12分的扣减分值。

第十条 认定为失信,且单次扣减分值为1分、2分、3分、6分的,是一般失信。

认定为失信,且单次扣减分值为12分或者累加扣减分值达到12分的,是严重失信。

第十一条 被其他机关依法公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失信行为人”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认定和公示为一般失信或者严重失信。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台账链接东丽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天津东丽)网站。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对认定失信有异议的,可以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局申辩。申辩应当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教育局应当于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告知核实结果。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发起信用修复申请,提供教育局允许信用修复的书面材料,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有一般失信记录,检查年度内扣减积分未清零的,其积分带入下一年度,并在当年年检报告中予以记载。有严重失信记录,当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对无失信记录的教育培训机构,视情况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年度检查允许自检,可不再实地核查。对连续三年无失信记录的培训机构,由相关部门授予“诚信办学单位”荣誉。对有失信记录的教育培训机构,视情况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并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严重失信的培训机构名单,区教育局将实时推送到东丽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三年。负面清单与本办法一同发布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 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和负面清单。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与本办法和负面清单不同规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东丽区教育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2.东丽区教育培训机构计分表

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东丽区教育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为规范东丽区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47号)等,结合东丽区实际,制定《东丽区教育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记载的信息作为办学许可、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发布失信信息的重要依据。教育培训机构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由区教育局自行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整改合格的,认定为失信。

一、证照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使用

1.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租借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活动;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4.以承诺制形式获取办学许可证,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承诺,被撤销许可证无证办学;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6.未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照,未按照批准的办学地点、办学内容、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经营行为不规范

1.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

2.未经审批、登记,设立分校或分公司进行办学;

3.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4.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5.对外名称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

6.超出办学许可证核准范围招生办学;

7.自有或租用房屋的面积不符合规定,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少于3平米;

8.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三、资金使用、收费、退费不规范

1.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者跑路;

2.趸收学费,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以收取学费的形式变相集资,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

3.未按照学期、学年或培训周期收取培训费用,存在跨学年预收学费;

4.收费未开具该民办培训机构的合法收费凭证;

5.收退费未按要求公示,退费办法未在培训对象缴费前充分告知或不按照退费办法实际退费的;

6.未制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建立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虚列虚报。

四、招生不规范

1.被通报整改停止招生期间,继续违规招生;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3.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对培训效果进行保证性承诺或其他虚假宣传;

4.以各种形式和名目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周边发放招生广告;

5.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招生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6.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教学管理不规范

1.向参加培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布置强制完成的书面作业;

2. 20:30以后继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培训活动;

3.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组织开展学科竞赛活动;

4.以任何形式参与中小学校的招生和升学活动,甚至干扰正常招生秩序;

5.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6.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未向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

六、教师管理不规范

1.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教学,聘用外教不符合法律规定;

3.对教职工疏于管理,教职工行为严重违反师德,造成恶劣影响;

4.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未公示教职工信息,或公示信息与实际教师信息不符。

七、安全管理不规范

1.未制定消防安全、卫生、交通、食品等安全预案;

2.人防、物防、技防未达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3.管理混乱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舆论影响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八、其他不规范行为

1.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他责任,引发民事争议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2.未认真落实签订的各种责任书的主体责任;

3.未履行承诺或者公示、公告义务或者责任;

4.未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不合法;

5.被依法列入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人名单;

6.被依法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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