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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6-28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丽区临时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津政办发〔2019〕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临时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治工作,区教育部门负责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工作,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归档工作。受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帮助陷入困境的家庭及时申请临时救助,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区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网格员要主动发现辖区内居民陷入困境的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

(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3)经各类救助帮扶后和名下房产出租所得抵支后入住养老机构基本费用(参照国办养老院收费标准)缺口。

(4)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启智类特殊学校除外)。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考虑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临时救助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无法维持当前基本生活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每人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救助。

2.因突发危及性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1)对突发危及性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的个人,可采取一次审批多次发放的方式进行救助。首次救助不超过5000元,后续救助应根据其后续治疗方案和家庭生活情况确定,医疗救助每人累计金额不超过2万元。

(2)对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的个人,以本次住院到申请救助之日起支出个人自付部分30%予以救助。医疗救助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上述意外和因病两种情况可叠加生活和医疗两项救助。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在事件发生3个月内凭释放证、就失业证、诊断证明等提出申请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每人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4.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无法维持当前基本生活且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每人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5.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参照每户每2000元给予1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额度分档救助。

(1)各项自付费用在2000元(含)—1万元的,按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各项自付费用在1万元(含)—2万元的,按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3)各项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供养经费给予支持,并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系统对特困人员医疗、丧葬等费用进行发放,不再进行临时救助。集中供养、分散托管入住养老机构经费缺口可由街道直接拨付至机构。

3.其他困难家庭,参照每户每4000元给予1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额度分档救助。

(1)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项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下的,按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项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4万元(含)以内的,按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3)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项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4万元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4.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家庭,依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1至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但不能超出各档次对应的最高标准。

(三)对于遭遇特殊生活困难且支出费用过高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区社会救助联席会或会审会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第七条  一个年度内同一事由不可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对突发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救助金额已达临时救助标准上限,但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急难个人或家庭,由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予以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受理。

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区户籍有本市居住证且居住地址在我区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非本区户籍且无本市居住证的申请人,可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第九条  申请材料。根据不同审批程序申请家庭或个人需要提供不同申请材料。

(一)一般程序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3.核查委托授权书;

4.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5.生活必需支出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二)紧急程序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3.其他所需佐证资料。

第十条  审核审批。

除第三章第六条(三)所述情况外,其他临时救助事项由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根据不同类型救助,执行不同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街道办事处应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3日,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审批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将审批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上传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和公示情况等。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及时将审批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上传入户调查表(附入户影像资料)、急难情形认定书、街道开具情况证明等。

(三)逐级审批。临时救助审批实行三级签字审批,经街道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级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由街道行政或党委会议决定。

(四)定期备案。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材料、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按月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与系统发放准确一致,每年年底将临时救助台账报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区民政部门不定期到基层进行指导服务。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街道办事处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报区民政部门进行转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对临时救助的资金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

第十三条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区公安部门协助区民政部门完成各街道户籍人口数据测算,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区民政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街道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向街道办事处进行提前拨付,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予以补足。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街道办事处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第十五条  信息共享机制。区民政部门牵头,与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建设、人力社保、医疗保障等部门,妇联、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实现信息共享,整合救助资源,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它社会救助措施紧密衔接、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区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鼓励社会各界向具备接受社会捐赠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制。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档案的抽查,并结合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充分发挥效能,强化结果运用。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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