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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下做好2020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6-29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机关科室及直属机构:

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做好2020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监〔2020〕6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化肥生产实际,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工作任务

结合春季农资打假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掺杂使假、偷换养分、虚标含量以及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充分发挥好12315等投诉举报电话作用,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资打假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农民合法权益。

二、工作分工

(一)加强化肥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开展化肥获证企业质量技术帮扶。贯彻落实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的若干措施》(津市场监管研〔2020〕1号),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化肥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积极发挥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全力加强对企业的质量技术帮扶,指导企业完善产品质量管控体系,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有效推动企业恢复生产,扩大产能,保障供给。

2.开展化肥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对列入发证范围的复肥、磷肥生产企业,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过程控制中生产、进货、出厂检验是否规范完整和产品标识标注等。对检查中发现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严肃查处。

3.开展化肥产品监督抽查。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的部署,对化肥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确保化肥产品的质量安全。(质监科)

(二)加强执法打假工作

落实农资打假有关工作要求,依法严肃查处掺杂使假、偷换养分、虚标含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农资化肥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发现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三)加强价格管理工作

1.加大价格法律法规宣传。通过下发提醒告诫函、签收公告等形式敦促经营者合法经营,切不可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大幅涨价,推高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价格欺诈及串通涨价。

2.努力做好政策服务,引导企业价格自律。积极回应企业关切,解答企业政策咨询,指导企业合规经营,让企业知晓价格法律法规,明确价格违法行为的红线。努力引导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自愿进行价格自律承诺,承诺不进行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甘愿接受行政处罚。

3.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办理案件。从快从重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做到依法查实一起、严惩一起、曝光一起,提高价格执法的震慑力和社会影响力。(价格科、各市场监管所)

(四)加强投诉举报办理工作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2.依职责及时登记分拨相关的投诉举报工单。(投诉举报中心、各市场监管所)

(五)加强宣传报道工作

1.加大报道力度。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积极宣传各单位各部门采取的工作举措和进展成效等。

2.做好正面引导。充分运用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分众化、精准化传播,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办公室、各市场监管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对企业帮扶

化肥行业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对做好化肥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精神,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全力加强对化肥生产企业的质量技术帮扶,重点支持磷复肥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努力增加春耕前化肥产量。

(二)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保障春耕期间化肥产品质量和价格稳定关系到全年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对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意义重大。各单位、各部门要在保供稳价、打假治劣方面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工作衔接,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农资流通环节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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