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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6-29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津党发〔2017〕35号)和《天津市东丽区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津国土房东丽〔2017〕12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东丽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津政办函〔2018〕1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有农业的)街道对东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区域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东丽区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农经委、区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涉农街道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合东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任务,确定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载入耕地保护责任书。

各涉农街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六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涉农街道要切实履行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管理职责,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督管理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天津市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涉农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开展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方面。

第九条 涉农街道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形成各涉农街道考核结果,于5月15日前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纳入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涉农街道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结合各涉农街道自查、实地检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于期中检查年的5月15日前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纳入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涉农街道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涉农街道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涉农街道自查、实地检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15日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涉农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在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涉农街道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涉农街道办事处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丽区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主要指标表

附件

东丽区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考核办法主要指标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耕地保有量

华明街

1928.7

3143.0

金钟街

132.4

394.0

军粮城街

424.3

924.0

金桥街

0

237.99

万新街

0

18.64

无瑕街

21.7

255.0

新立街

0

705.0

总计

2507.1

5677.63


文章关键字: 耕地 街道 目标 责任 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