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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区国资委关于加强货物和服务采购及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管理的通知

来源 :东丽政府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9-13

区财政局 区国资委关于加强货物和服务采购及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管理的通知

津丽财〔2022〕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东丽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大会精神,切实加强公共资金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廉政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控制

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项目主体责任,加强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控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展的采购项目,应在采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函告投标单位。参与我区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需在采购、工程招标结果确认后,与相关供应商、承包方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阳光协议,明确双方廉政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规定。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也需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阳光协议。

二、建立廉政违约责任追究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与供应商、承包方签订阳光协议中明确双方违反廉政规定的,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诚信、党纪政务处分 、行政、刑事等方面违约责任。

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阳光协议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阳光协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程度,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阳光协议规定涉及1人次或折合市场价值2000元以内,按合同总额5%且不低于给付金额5倍违约赔偿。违反阳光协议规定涉及2人次或折合市场价值2000元以上的5000元以内的,按合同总额10%且不低于给付金额10倍违约赔偿。违反阳光协议规定涉及2人次以上或折合市场价值5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采购人、招标人有权暂停合同执行,并单方解除合同,相关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确认失信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以上违约行为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作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签订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建设合同均需同时签订阳光协议,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个月《签订阳光协议汇总表》,汇总表需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各一级预算单位、各集团企业要做好牵头汇总上报。

对于已签订合同且尚在履行过程中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补充签订阳光协议,并报送签订结果情况。对于供应商、承包方审批时限较长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区财政局汇总牵头,并同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出资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情况汇总。区国资委负责区国资监管企业商品和服务采购情况汇总。区住建委负责工程建设领域情况汇总。区网信办负责信息化项目情况汇总。相关部门同时做好上报情况核实复查等工作。

附件1:阳光协议.doc

附件2:签订协议情况汇总表.xls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章关键字: 工程 廉政 货物 风险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