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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管理规定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2-14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动办规〔20241

各区国动办、市国动办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市国动办修订,现重新颁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

    202413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事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且用于战时防空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第四条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的管理。负责市国动办直管人民防空工程和跨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事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附表1,表格可由政务网站下载或在国防动员办公室领取);

2.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后原件退回);

3.使用人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手续应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投资者自用的除外。无法找到投资者的人防工程,由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无法找到投资者的证明资料或承诺书,可不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

提交材料时,双方应填写《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材料收发清单》(附表2)。

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对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备案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视情现场勘查人防工程现状,符合要求的由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在《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附表3)中填写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所有备案资料归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档案。

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发给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有效证明。

颁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时,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可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时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提示书》(附表4),提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注意事项和技术要求。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可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提示书》相关内容自行调整。

第六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单位、个人变更应重新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第八条  已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应接受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使用、维护、管理统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  已经备案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应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1.提供虚假备案申请材料的;

2.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备案书的。

第十一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或工程所在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1128日公布的《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津防办〔20184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使用单位/个人

 

 

使用责任人

 

联系电话

 

 

建筑形式

单建式

附建式

建筑层数

地上

 

 

地下

 

 

人防工程

建筑面积

 

地面附属

设施

建筑面积

 

 

防护等级

 

平时设计用途

 

 

平时设计

用途

 

 

战时设计用途

 

 

战时设计

用途

 

出入口

个数

 

室外出入口个数

 

 

平战转换措施

可后附页

 

战时防护设备设施

人防门/战时封堵数量

 

 

战时通风设备数量

 

 

战时给排水设备数量

 

 

战时电气设备数量

 

 

使用单位或者

个人意见

 

 

 

 

 

 

 

 

 

 

 

 

注:此表一式二份,由市或区国动办公室与使用单位或个人各存一份,要求填写完整,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

            

附表2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材料收发清单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签收文件名称

编号

时间

签收人签章

签发人签章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

1

年月日

 

 

使用单位或个人

有效证件

2

年月日

 

 

投资人授权办理平时使用备案的委托书

3

年月日

 

 

 

 

 

 

 

 

 

 

 

 

 

 

 

 

 

备注

使用单位或个人所报复印件应逐页加盖公章或个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注:此表一式二份,由市或区国动办公室与使用单位或个人各存一份,要求填写完整,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

        

附表3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

编号: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人防审批部门

 

审批编号

 

地下室总建筑

面积

m2

人防建筑面积

m2

地下层数

 

人防

所在层

 

战时用途

 

使用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法人代码/

身份证号码

 

投资者

 

单位/个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或区国动办备案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此备案书为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有效证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违背备案内容,该备案书即失效。此表一式二份,由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与使用单位或个人各存一份。

附表4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提示书

                

您好!感谢您对国防动员工作的支持和信任。人防工程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城市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为确保您在使用和维护管理人防工程过程中能够安全有效,现就您负责的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义务提示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应注意的事项

    1.人防工程使用应严格遵守人防、消防、防汛、治安等法律法规,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破坏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

2.不得在人防工程内设置学校、敬老院、哺乳室、托幼园所和残疾人活动等场所。

3.不得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4.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5.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6.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经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达到的标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严格执行人防、消防、防汛、治安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维护。

1.人防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2.人防工程内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保持工作正常。

3.人防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保持整洁。

4.人防工程内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5.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所需备用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应有专门地点存放,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保持良好状态。

6.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7.人防工程消防、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8.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档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总负责人和各分项分部位责任人,实时记录维护时间和内容,实行常态化管理。如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国防动员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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