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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村村民享有征地补偿费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7


关于撤村村民享有征地补偿费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文件
东丽政发[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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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村村民享有征地补偿费
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
各镇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撤村村民依法、合理享有征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关于撤村村民享有征地补偿费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
一、资格认定的原则
合法、合规、合理原则;维护村民利益原则;体现广大村民意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资格认定的时点
经区政府批准撤村后,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资格认定时点。资格认定时点应提前采取公告和送达到户等方式告知村民。以时点为基准固化人口,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格认定。
三、资格认定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具备享有征地补偿费的资格,并区别不同情况享有不同份额的征地补偿费。
(一)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口。不含以转非为目的和投靠亲属等原因迁入并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的空挂户。
(二)户口在本村,因征占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区内在原籍村占地农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指没在国有企事业、行政单位就业和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同)。
(三)户口在本村,按特殊政策农转非(如,纳税大户、引进人才、获荣誉称号、获专业职称、考学、购商品房等)的人员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四)符合上述条件,现户口未在本村的现役士兵和符合复员条件的现役士官、在校学生、户口暂挂人才市场的毕业学生以及在押服刑人员。
(五)户口在本村,且在本村长期居住的知青和战备疏散户,落实政策后农转非的人口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六)户口在本村,且在本村长期居住的农业、征占地农转非、按特殊政策农转非人员与其他情形的人员结婚所生育并已转非的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上述人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分别为:具备条件(一)(二)(三)(四)的为1人份;具备条件(五)(六)的为0.6人份。
上述人员在被撤村的村享受征地补偿费后,无论何种原因,在其他村均不能再次享受。
四、资格认定的程序
(一)村成立资格认定小组。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任正、副组长。小组其他成员由“两委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资格认定小组的职责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村实际,拟定本村资格认定条件草案和做好资格认定的其他工作。
(二)将资格认定草案提交村党员大会讨论和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报镇街乡政府(街办事处)备案。
(三)资格认定小组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的资格认定条件,对人员逐一进行认定。
(四)将资格认定结果对外公示。
五、其他事项的把握
加强户籍管理。户口迁入必须符合户籍政策和资格认定条件,且经迁入村和镇街乡同意。
五保户享有的征地补偿费不直接支付给本人,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设专门账户,单独核算,用于本人的生活保障。
在押服刑人员享有的征地补偿费,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街乡会计服务中心代管,待刑满释放后发放。
本意见中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村按规定的民主程序依法确认。
村民如对享有征地补偿费人员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意见由区委研究室负责解释。

文章关键字: 资格 村民 补偿费 撤村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