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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7

印发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文件
东丽政发[2009]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发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办法等
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第9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办法》、《东丽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和《东丽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4月24日

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天津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7]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能与发展协调促进,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用能方针,通过不断深化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强化法制监督、创新管理机制和提高全民节能意识,控制增量,调优存量,全面推进,条块结合,重点突破,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节约,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末,区属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其中2009年下降到2.77吨标准煤/万元GDP,比2008年下降4.4%。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统计分析与评价考核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政府部门有力推动、企业主体自觉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机制。
四、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节能工作的组织、推动、协调、评价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工业经委主任担任。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节能工作组织。
五、抓好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节能
  进一步深化结构调整,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加强产业集聚,强化源头控制,严把项目准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布局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备案、审批。彻底关闭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节能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退出。逐步优化用能结构,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突出抓好重点节能领域。
  1.推进工业节能。加强机械装备、汽车部件、现代冶金、新型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企业落实责任目标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要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抓好对重点设备、重点产品的监管。对列入市经委《百种重点耗能设备目录》和《百种重点耗能产品目录》的设备和产品,企业要定期向区工业经委报送重点设备和产品能源利用状况。
  2.强化建筑和供热节能。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标准,从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控制,确保新建居住建筑达到节能标准。整合供热热源,提高供热效率。加强供热管网保温,继续实施热力管网改造。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实现温度可调节和分户计量,逐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3.抓好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运输工具。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区商贸、教育、卫生、市容等部门要按照分工,积极在宾馆、商场、饭店、医院、学校以及主要街道组织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推广高效节能的办公、供暖和制冷设备。倡导居民使用带有能效标识的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
  5.加强农村节能。推广节能型炉灶,大力发展农村生物质能,结合小城镇建设,重点推广农作物气化集中供气和沼气池等能源生态模式,逐步改善农村用能结构。
  6.推动政府机构节能。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节能工作方案,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实行能耗统计和量化管理。抓好政府机构建筑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广应用办公设备降低待机能耗等节能产品。
六、实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将节能指标作为有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1.责任分工。区发改委负责确定全区年度节能降耗任务指标,每年对全区节能降耗指标进行分解,将节能降耗指标纳入区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负责金融业节能;区工业经委负责全区节能工作的组织、推动、协调、评价、考核,并负责工业制造业企业的节能;区商委负责商业和餐饮服务业等三产业的节能;区市容委负责街区、道路、广告设施的照明系统节能;区农委负责农业系统节能;区统计局负责制定全区节能降耗统计制度、统计分析和公示;区建委负责建筑、供热节能;区运管局负责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节能;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节能;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节能;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直机关单位节能;各街乡及区开发区、各产业园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相关节能工作。
  2.指标分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区节能分解考核指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目前主要是对辖区内重点耗能单位进行考核,随着工作的深入逐步推开,确保全区总体目标的完成。
  3.评价考核。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东丽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七、设立东丽区节能专项资金
  由区人民政府设立区财政预算安排,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2.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3.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4.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项目;
6.建立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充实机构人员,完善管理与服务工作体系;
7.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8.对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9.对完成或超额完成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部门和单位的奖励;
10.区政府批准的其它节能降耗支出;
八、健全保障措施
  1.落实机构和人员。各单位要明确节能工作部门和节能工作人员,确保全区节能统计资料收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工作人员,其他用能单位也要逐步配备节能工作人员,做好企业节能管理、技术进步和节能统计等工作。
  2.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将节约能源法的宣传贯彻作为全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动员全社会节能,树立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参与的节能意识。抓好节能教育和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开展能源管理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节能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超限额使用能源的企业依法征收补偿费,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
  4.完善激励措施。设立东丽区节能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加强技术改造,淘汰高耗能设备和产品。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每半年对节能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报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东丽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

考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节能工作责任,强化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根据《天津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7]32号)、《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津政发[2008]42号)和东丽区《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考核组织
  为使节能任务落实到位,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社会参与、结果公开、奖惩分明的原则,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部门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二、评价考核范围
  评价考核对象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各产业园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区发改委、工业经委、商委、建委、农委、市容委、运管局、教育局、卫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为了确保评价考核工作科学有序进行,2009年的评价考核工作先从 7个涉农街、乡和各产业园区进行试点,2010年再扩大到有关部门。
三、评价考核内容和办法
  1、对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依照《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进行。
  2、对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各产业园区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依照《各街乡、各产业园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进行 。
  3、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依照《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进行 。
评价考核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四、评价考核程序
  1、被评价考核的各部门、各单位对上年度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打分,并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区节能办。对照本方案附件所列评价考核项目,自查报告中应付相关证明材料。
  2、区节能办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评价考核对象的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3、区节能办对评价考核对象进行量化计分,核定评价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区节能领导小组审定。
  4、综合评价考核结果经区节能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五、评价考核结果的确定
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实际量化得分情况进行核定。
  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完成(80分以上)、基本完成(60至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共3个等级。
  对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各产业园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至94分)、基本完成(60至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或未完成节能目标)共四个等级。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均为未完成等级。
六、奖惩措施
  1、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交区委组织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评价考核等级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的,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评价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3、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有关单位应在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重点用能单位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实施能源审计。
4、在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1.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序号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1 体系建设
情况 10分 1、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管理,相关部门及人员具体负责的节能工作责任制,5分;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2分;
3、制定部门节能计划或实施意见,3分。
2 目标分解
落实情况 26分 1、节能目标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4分;
2、制定本行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8分;
3、确定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明确节能措施,4分;
4、将节能目标层层落实到所属单位,做到真正落实,5分;
5、充实完善节能统计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的节能统计体系,5分。
3 监督管理
情况 19分 1、组织推动节能工作开展,贯彻国家节能法律、法规和本市及我区节能有关规定,6分;
2、按要求执行节能相关标准和规范,4分;
3、开展节能监督工作,4分;
4、定期开展节能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5分。
4 政策措施
落实情况 15分 1、节能激励措施执行情况,6分;
2、制定节能管理办法和制度,4分;
3、节能政策执行情况,5分。
5 节能技术
进步情况 15分 1、制定并实施节能技术示范和推广计划,5分;
2、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和产品,5分;
3、对节能技术进步方面的支持情况,5分。
6 节能宣传
培训情况 15分 1、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5分;
2、开展节能培训工作情况,5分;
3、节能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5分。
小 计 100分
附1、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注:对某些部门不涉及的考核内容,其分值相应剔除,将总得分折算为百分制得分。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
目标
40分 1 万元GDP 能耗 40分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60
分 2 节能体系建设 8分 1、建立节能工作制度,明确节能工作部门和职责分工,2分;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2分;
3、建立节能考评机制,定期开展考评,2分;
4、有明确的节能规划或实施意见,2分。
3 节能监督管理 10分 1、节能目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3分;
2、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3分;
3、建立相应的节能统计办法,2分;
4、定期开展节能目标落实情况检查,2分。
4 节能法律规章与 措施落实 6分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节能激励措施执行情况,2分;
3、制定节能管理办法和制度,2分。
5 节能监督检查 8分 1、开展日常节能检查,2分;
2、接受能源统计、计量监督检查,2分;
3、确定本区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2分;
4、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制度,2分。
6 节能宣传培训 5分 1、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2分;
2、组织开展节能培训,3分。
7 节能技术进步 18分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分;
4、制定并实施节能技术示范和推广计划,3分;
5、每年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和产品,3分。
8 节能项目库建设 5分 1、做好节能项目库工作,2分;
2、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节能项目,3分。
小 计 100分
街乡、开发区、产业园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注:第一项内容目前采取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万元GDP能耗综合考核
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1 节能量 40分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60
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 领导情况 5分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 落实情况 10分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 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5分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全国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技改、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0分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节能管理工作 执行情况 10分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 计 100分
节能目标以企业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东丽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我区节能工作,规范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专项节能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节能资金的来源为当年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工作。
节能资金自2009年开始设立,每年金额为500万元,并纳入工业经委财政预算,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督的原则,确保节能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召集区发改委、工业经委、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定期发布节能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区工业经委负责组织节能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下达节能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项目预算管理,下达节能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区审计局负责对节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1、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2、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3、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4、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项目;
6、建立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充实机构人员,完善管理与服务工作体系;
7、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8、对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9、对完成或超额完成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部门和单位的奖励;
10、区政府批准的其它节能降耗支出;
第六条 节能资金采取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和奖励方式对节能工作给予支持:
1、项目贷款贴息:对节能项目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总额给予5%的贴息补助。
2、项目补助:对节能项目建设中所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及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费用,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
3、奖励:对获得市级节能先进单位、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等称号的,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节能先进单位、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等称号的,每个企业奖励20万元。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过超额完成的部门和单位参照《东丽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方案》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申请使用节能资金条件:
1、基本条件:企业法人产权明晰,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环境友好,善待员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和发展趋势良好,近三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2、项目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八条 申请使用节能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节能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企业);
4、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和利息单(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5、获得市级及以上节能先进单位等称号的,需提供获奖证明;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7、根据不同项目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凡符合节能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分两次由各镇(街)、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园区管委会将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后,向区节能办提出申请。
第十条 区节能办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经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节能资金拨付到工业经委由工业经委拨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区节能办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节能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一个月内向区节能办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如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对每年度节能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节能资金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节能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关键字: 目标 责任 情况 单位 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