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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东丽区城市化建设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8

关于批转东丽区城市化建设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批转东丽区城市化建设中住宅小区
配套公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由区国资委和财政局联合拟制的《东丽区城市化建设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东丽区城市化建设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我区城市化建设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的移交、使用及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为住宅小区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中所有非经营性配套服务的各类用房和基础设施以及宅基地换房、大项目撤村、城中村改造中建设的经营性公建。
    配套公建用房按用途主要分为非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两部分。非经营性用房包括机关办公等行政管理用房,医疗卫生、学校、幼儿园、(各类)活动中心、物业等公益用房以及配变电室、供热站等设备用房。经营性用房包括店面、车库、封闭市场以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等。
    配套公建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和供热、供电、供(排)水、环卫、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 配套公建工程完工,经建设、质监、环保、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区审计等部门核定成本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条 由区城市化办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委等单位启动接收工作。按配套公建的用途分别由区财政局、国资委与小区承建单位办理配套公建移交接收手续。分期开发并具备配套公建移交接收条件的,也可以分期进行移交接收。接收后列入使用或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非经营性配套公建纳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由区财政局统筹监管,按职能归口使用和管理:
    (一) 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用房由区教育局使用管理;
    (二) 派出所、警务室用房由区公安分局使用管理;
    (三)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用房由区卫生局使用管理;
    (四) 敬老院由区民政局使用管理;
    (五) 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用房、文化和体育事业用房及场地、绿化、照明、公厕、垃圾压缩站、环卫站用房等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
    (六) 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以及供热、供电、供(排)水等基础设施移交相关专业部门。
    第六条 经营性配套公建纳入国资委国有资产范围,由区国资委统筹监管。区直属国有公司承建的配套公建,由区国资委以资产形式注入该公司,并由该公司经营管理;其他公司承建的配套公建,由区国资委以资产形式注入东方财信集团控股的街乡园区国有公司,并由该公司经营管理。配套公建经营(租赁)收入计入公司经营收入,用于弥补公建维修和社区管理经费的不足。
    经营性配套公建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市场化进行经营,每季度向区国资委报送运营情况报表。
    第七条 归口接收单位和相关国有公司与区财政局、国资委办理配套公建移交接收手续后,负责办理配套公建产权登记、过户等系列手续,办理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相关费用按不同情况分别支付:大项目撤村的由项目单位支付;城中村改造的由土地整理单位支付;宅基地换房的由区财政支付。
    第八条 配套公建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及相关设施的维护,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归口部门对使用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经营性配套公建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经营性配套公建的管理档案,掌握其运营及增减情况,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配套公建应符合所批用途,未经国资、财政部门同意,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改变其性质,不得将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抵押。
    第十一条 对非经营性公建因规划、开发等原因涉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全额上缴区财政;对经营性公建因规划、开发等原因涉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由国资委监管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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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 公建 小区 办法 住宅 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