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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化进程中各项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8

东丽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化进程中各项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丽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化进程中
各项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切实管好用好征地补偿、拆还迁等各项资金(以下简称“各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市有关征地管理规定和《东丽区征地补偿和资金管理意见》( 津丽党发[2007]20号)以及东丽区关于《城市化建设中必须遵守的若干纪律规定》(津丽党发[2010]16号)等有关廉政建设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各项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明确各项资金管理范围
    各项资金包括城市化进程中所涉及的住房还迁安置、经营性公建、经营性用房等房屋设施建设资金、养老保障资金、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集体公建补偿及市区重点工程等其他各项征地补偿、拆还迁资金。
    二、 强化各项资金管理
    城市化进程中凡涉及征地补偿、拆还迁等各项资金,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1、房屋设施建设资金:主要包括村民住房还迁安置、经营性公建、村民经营性设施等建设资金。依据《东丽区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东丽政发[2005]33号)、《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津丽党发[2009]24号)以及《城中村改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方案》(东丽政发〔2010〕28号)等文件要求,建设主体对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保障资金安全管理、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优质、安全。各级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城市化建设中必须遵守的若干纪律规定》,保证工程廉政建设。
    2、养老保障资金:按照《东丽区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意见》(津丽党发[2005]21号)和《东丽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规程》(东丽政发[2007]26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障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和运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民的养老保障。不得平调、拆借养老保障资金,不得将养老保障资金用于担保、抵押,也不得用于投资,要确保养老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3、安置补助费:各街、村要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界定人员资格后实施补偿,决不能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要及时将安置补助费足额发放到村民手中,不准侵占、截留 、挪用补偿资金,也不准违规借用补偿资金。街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程序,保证安置补助费发放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要认真按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对地上非居住房屋、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苗木果树等进行补偿。要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完善拆迁补偿手续,对没有拆迁补偿协议且无补偿事项的坚决不予补偿。街、村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不得截留、侵占补偿资金,侵犯农民利益。 
    5、集体公建补偿:按照东丽区《关于做好城市化进程中村集体所属固定资产拆迁补偿资金处置工作的通知》(津丽党办发[2006]35号)规定,集体公建补偿资金一律归村集体所有,列入“公积金”管理。公建补偿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分配或变相分配,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相对接,将公建补偿资金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改制后新集体经济组织中,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
    6、其他各项征地补偿、拆还迁资金:主要包括房屋拆除时的门楼、房檐、围墙等货币补偿项目、房屋租赁费以及须支付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移机、搬迁补偿等。各街、村要认真执行《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按照文件中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7、部分征地村有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按照《东丽区征地补偿和资金管理意见》规定,根据所需安置人数留足“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小户型)和养老保障资金”。要将两项资金纳入村账街管征地费专户,列入专项资金管理。街会计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好两项资金,不得将两项资金用于偿还村金融贷款及各类借款,不得用于直接或间接支出、直接或变相分配,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完整。待整体撤村时预留的两项专项资金与剩余土地征地时测算的两项专项资金一同用于建设经营性用房及村民养老保障。部分征地时涉及的公建补偿资金要按照规定管理与使用,不得用于分配。安置补助费要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后发放分配,其他拆迁资金按各自规定的用途管理。
    三、严肃各项资金管理纪律
    各有关单位、部门,各街、村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我区制定的《城市化建设中必须遵守的若干纪律规定》(津丽党发[2010]16号)要求,遵守各项补偿资金管理纪律,对有侵占、截留、挪用、违规使用各项补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单位、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诫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对违反党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各项资金监督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管理好各项补偿资金,切实做到层层负责,层层监管。区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补偿资金的监督,定期对各项补偿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定期听取汇报、查看施工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财务账簿等方式进行。各街要本着利益兼顾、专款专用、保值增值、民主管理的原则,严格把关村补偿资金的使用与分配,完善程序,完善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及不符合“六步工作法”程序的,坚决不予批准。
    要加强对各项补偿资金的监管。区资金领导小组对城市化进程中各个项目前期、中期和后期全过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定期对有关单位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示审计报告,报区政府。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书,凡被查处或经群众举报并证实存在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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