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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8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区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本区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津政令第3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进步奖、科技管理奖、科技合作奖及科技促进奖五个类别。

  第三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本区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区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贯彻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区的方针。

  第五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是本区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东丽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社会力量在本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东丽区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符合领军科技小巨人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已实现批量生产,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符合优秀科技小巨人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符合拥有杀手锏产品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自主研发,采用新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东丽区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完成重大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成果,并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设计,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东丽区科技管理奖授予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管理工作方面具有创新性,推动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并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十二条  东丽区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区科技事业作出贡献的下列区外人员或组织:

  (一)与本区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带新项目、新成果和配套资金来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转化过程中与我区企事业单位密切合作,并形成规模效益的;

  (三)向本区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四)为促进本区与区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十三条  东丽区科技促进奖授予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有独到见解,并取得市级科技成果的个人。

  第十四条  东丽区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管理奖、科技合作奖和科技促进奖不分等级,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五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

  第十六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

  (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技专家。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东丽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对奖励候选人或组织进行评议并做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审核后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告后30天内为异议期,无异议者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每个授奖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区政府举行东丽区科学技术奖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奖金。

  东丽区科技合作奖报请区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进步奖、科技管理奖、科技促进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区政府规定,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东丽区科学技术奖的,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东丽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费用的,依照国家科技部颁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获得东丽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或组织,符合天津市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已经获得国家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一般不得再申报东丽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原《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津丽政发[200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丽区科学技术奖所包括的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进步奖、科技管理奖、科技合作奖和科技促进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组织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可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推荐,除此之外的项目均可推荐东丽区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本区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区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东丽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七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是本区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依据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区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重大贡献奖

  第九条  科技重大贡献奖候选企业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领军科技小巨人标准企业”是指企业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纳税达1亿元以上,拥有核心技术,其行业排名居全国前三名、技术水平世界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科技企业。

(二)《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优秀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企业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纳税达1千万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其行业排名居全国前十名,销售收入年增长在20%以上的科技企业。

(三)《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拥有杀手锏产品”是指企业研发的产品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全新型产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符合市科委杀手锏产品认定条件的。

第十条  科技重大贡献奖中领军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优秀科技小巨人企业候选人为企业主要经营者;拥有杀手锏产品企业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产品设计总体技术方案上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产品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二节  科技进步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经济效益以年度利税计不低于20万元。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标准、计量、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三条   上款提到的标准是指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且该国家标准已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三)所称“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在实施被列入区级推广计划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推广覆盖率一般不低于30%,能够以经济效益体现的项目,其年利税连续两年不低于100万元;或在实施被列入市级及以上推广计划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并通过市级验收,为本区或本市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年利税计,连续两年不低于40万元。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中重大工程项目的奖励仅授于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奖项。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上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创新程度大,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创造出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创新程度较大,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出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本市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技术创新程度明显,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天津市领先水平,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区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审时应给予加权分。

第三节  科技管理奖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 “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管理工作方面具有创新性,推动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是指:

  (一)在科技招商、人才引进、科技计划及成果转化管理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显著效果的街道、功能区;

   (二)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提供科技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及招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全部入驻企业80%以上的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研究制定的科技发展战略或科技政策,符合科技活动规律,体现国家、市、区总的方针和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明显效果的;

  (四)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级科技计划,促进了科技成果的研究和转化,使人、财、物充分、合理利用,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方面,有独创的见解和途径,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六)在科技管理理论和方法上,具有本区特色,取得专著或论文,对推动科技管理改革、制定政策与规划,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起到重要作用的;

  (七)在科学普及、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其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对于当年绩效考核取得优秀并具备申报管理奖条件的单位,优先给予奖励。

第四节  科技合作奖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区外人员或组织”,是指在科技合作中对全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以及资助本区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区外人员或组织。

  第二十二条  科技合作奖授奖数额每年度不超过3个。

第五节  科技促进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有独到见解,并取得市级科技成果”,是指:在科技、教育、卫生等工作中,取得的专著或论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权威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在市科委已完成了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区科委负责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建立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并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东丽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区科委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区科委主任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二十七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的初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评审、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可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

  (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区政府直属单位、驻区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经区科委认定的单位。

  除前款所列推荐单位之外,科技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还可由3名同行业的专家联合推荐;上述推荐人每年度只可推荐1名候选人。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在推荐书上签署包括推荐奖励类别、等级的具体意见。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并组织初审,亦应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在推荐书上签署包括推荐奖励类别、等级的具体意见。个人完成的项目,应由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负责推荐并组织初审。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东丽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区科委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科技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企业,应由有关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税务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上条所称“必要的评价材料”是指:

  (一)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估证书、验收证书;

  (二)法定专门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评价材料。

  第三十三条  推荐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成果,应是在区科委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统计手续的,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科技重大贡献奖中领军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优秀科技小巨人企业授奖人数不超过1人,拥有杀手锏产品企业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二、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科技管理奖、科技促进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视同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科技合作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人。

  第三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药器械、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依照评审规则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初评结果并做出评审决议。对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合作奖和科技进步一等奖进行复审。复审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获得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的方能通过。

  第四十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东丽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区科委主任办公会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进行审核,并以区科委名义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告异议期为30天。有异议者,应当在异议期内向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其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以及推荐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及该项目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五条  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所述情况,并有充分依据的,应予受理,并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第四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必要时,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办理。

  异议在规定的限期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否则不提交本授奖年度评审。

  异议处理应保护异议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异议处理结果应经区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授  奖

  第四十八条  区科委将东丽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等情况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科技合作奖由区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东丽区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管理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十条  东丽区科技重大贡献奖奖金数额分别为:领军小巨人企业10万元,优秀科技小巨人企业5万元,拥有杀手锏产品的科技企业5万元;科技进步奖每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科技促进奖每项奖金数额为1000元。

  科技管理奖和科技合作奖奖金视同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第五十一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区政府规定,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区的科学技术奖的管理,依照1999年12月26日国家科技部颁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区科委负责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区科学技术奖的登记、审批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符合天津市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区科委负责择优推荐。

  已经获得国家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除被列入推广项目外,不得再申报东丽区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印发


文章关键字: 科技 科学技术 东丽区 技术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