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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8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示范小城镇安置房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第三条  房管局是区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区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房管局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维修资金专户,签订《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正常孳息,确保维修资金封闭运行。

第五条  维修资金坚持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业主决策、示范镇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缴纳。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一)未配备电梯的住宅,按8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维

修资金;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维

修资金。

第七条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办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将维修资金一次存入区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  维修资金专户以一个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其增值资金除区财政核定的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全部计入项目明细账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第九条  维修资金用于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架、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小区内道路、绿地、树木、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示范小城镇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在示范镇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业

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根据业主意见,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向房管局提出申请;

(二)房管局到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

(三)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到房管局办理工程结算;

(四)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

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在工程结算后将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质量监理,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四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可在示范镇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由居民委员会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  早期建设未交或未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示范小城镇安置小区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进行追缴,不能足额交存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保修期满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  示范镇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协调示范小城镇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并依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综合管理、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公共部位养护等日常服务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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