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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意见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9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意见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文件
东丽政发〔2016〕13号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 我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6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98号)文件精神,为保持征地养老人员待遇与征地参保人员待遇一致,结合我区实际,自2016年起,调整我区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调整后具体标准为: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待遇的征地养老人员,由每人每月759.8元调至819.8元。 (二)2008年度办理享受养老待遇的征地养老人员,由每人每月762元调至822元。 (三)2009年度办理享受养老待遇的征地养老人员,由每人每月780元调至840元。 二、参照津政发〔2004〕112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障的大东庄、贯庄、山岭子、李明庄村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养老保障待遇由每人每月759.8元调至819.8元。 三、调整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养老保障基金支出。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