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9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文件

 

 

东丽政发〔201720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914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突发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东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丽政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借鉴有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区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相互交叉、相互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各类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般突发事件(Ⅳ)。指发生在工矿企业、施工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区等区域范围内,主要牵涉单一部门,事态发展可以控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III)。指发生在一个行政区范围内,需要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事态发展可控性较强,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II)。指发生在部分行政区域内,性质严重,事态发展可控性不强,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指我区及周围区县同时发生,覆盖面广,性质特别严重,事态发展难以控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国内外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1.4 应急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承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把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逐级提升,形成区和街两级管理、各部门分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3)依法规范,整合资源。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组织、引导并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辅助救援作用,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区负责处置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区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应急预案构成:

1)总体应急预案。由东丽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是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

2)专项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制定,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相关部门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本市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

5)基层应急预案。由街道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居委会、村委会应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针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

2.1.2 东丽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兼任,委员会由有关区领导及相关委办局负责同志组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作为总协调人,区应急委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主任协助配合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 区应急委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在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开展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委、市政府机关及各委办局、市应急委、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东丽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天津市支援;部署总结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人民政府下设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和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加挂天津市东丽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依托区人防基本指挥所,建立区应急指挥中心。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和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指挥的平台。

2.2.2 区应急办主要职责是:收集、分析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重大情况和信息;根据区应急委要求,协助做好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负责预案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修订各类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区应急指挥中心与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各街道信息共享;维护指挥信息平台,保证正常运转。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协调相关应急物资储备,指导应急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协调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承办应急管理专项会议,督促和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汛期、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24小时应急值班;做好组织、管理区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做好对街道、园区和有关责任部门应急管理等工作的年度考核;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1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防汛抗旱、气象灾害、抗震救灾、清融雪、输油管道、电力事故、安全生产、危化品事故、建筑工程与城市公共设施、环境污染、交通安全、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维稳联合、反恐、金融安全、人民防空及自然灾害救助等。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2.3.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修订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组织指挥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3.3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2.4.1 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街道、委办局和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5 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专家组成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本区中长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  基层应急机构

2.6.1 各委、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2.6.2 各街道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7 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区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区人民政府的指挥。

2.8 应急志愿者

建立健全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及调用机制,鼓励应急志愿服务行为,引导应急志愿服务行动,发挥应急志愿服务作用,保障应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各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及时汇总分析、预测风险隐患信息,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每年至少2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3.1.2 各单位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

3.1.3 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宣传、网信、公安、执法、交管、消防、安监、卫计委、市场监管、建委、人防、公路局、环保、运管、气象、农经委、水务、市容、文广、电力、电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并按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城区分布、交通、建筑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目标及其分布,气温、风速、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特征及其分布;

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1.4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区应急办通报。

3.1.5 各街道、专项指挥部和有关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3.1.6 提高预测水平。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共享以及有效管理和使用。

3.2 预警

3.2.1 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等级(IV):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III):预计将要发生较大 (III)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II):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I):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 发布预警信息。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街道、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蓝色、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橙色、红色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区委宣传部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

3.2.3 采取应对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加强事发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

6)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 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2.5 预警支持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各专项指挥部、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各专项指挥部、街道和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发单位、属地街道或主责部门要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和责任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区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

4.1.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1.4 区人民政府、街道及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的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 先期处置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所在村居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单位报告。

4.2.2 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3 事发地街道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公安、卫生等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2.4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

4.3 响应等级

4.3.1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我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即IV级(一般)、III级(较重)、II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四个响应等级,应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4.3.2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按照事件类别,由主要承担处置任务的街道、园区管委会、责任部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全权负责应急处置,同时将事件和处置情况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需要协调相关应急联动部门的,由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各应急联动部门必须服从区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协同配合街道、管委会、责任部门、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2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承担处置任务的街道、管委会、责任部门或专项指挥部根据职责和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展,分管区领导现场组织指挥专项应急指挥部、街道及有关委办局开展处置工作。

4.3.3 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报请或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区应急委直接启动区总体预案并迅速上报市应急办,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委组成区应急联动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全区的应急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4 指挥协调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在有关街道或管委会、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必须主动向指挥部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委办局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应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发挥枢纽作用,保障指挥信息正常传输。     

一般的突发事件,由有关街道、管委会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分管区领导报告情况,请示指令。

较大的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组织指挥有关街道、园区管委会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并随时向区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事态有扩大趋势的,应由区应急委组成区应急联动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应急力量,全力处置。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接受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

当天津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时,区人民政府接受天津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 处置措施

4.5.1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3)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4)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6)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公众正常生活所需;

7)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8)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储备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1)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3)请求驻区军事力量给予支援或协助救援;

14)区委、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人员规模聚集未出现过激行为,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和争端;

3)加强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实时监控,严防破坏行为;

4)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敏感地区等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和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管控,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 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街道、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区人民政府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6.2 当突发事件事态波及本区大部分地区,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区应急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驻区军事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6.3 当突发事件事态波及到全区,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区控制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进行报告,请求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

4.6.4 当突发事件事态不能有效控制、社会危害不能有效减轻,需要宣布本区进入紧急状态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4.7 新闻报道与发布

4.7.1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4.7.2 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论收集、研判与监管,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

4.7.3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新闻舆论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一般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通过 东丽发布统一向社会发布。区网信办负责收集、整理网络等舆情信息,通报给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街道、园区管委会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4.7.4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宣传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采访管理、新闻发布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8 应急结束

4.8.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8.2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负责处置的区人民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4.8.3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工作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1)区民政局会同属地街道做好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并做好死亡人员遗属的抚恤工作。

  (2)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3)区卫计委负责传染病及疾病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区市场监管局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工作

  (4)区建委、区发改委、区水务局、区公路分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市政、电力、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区交警支队负责保障抢险救援的道路交通秩序;区运管局负责调度专业运输工具保障救灾物资、设备、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区环保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程度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7)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8)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补偿资金,并会同区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

9区市容园林委与有关街道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垃圾物的清理工作,做好灾民生活垃圾日常处理和生活环境的消毒工作。

10区气象局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11由街道、园区管委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12)属地街道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根据本地区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方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2 社会救助

1)区民政局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会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调拨、管理工作。

2)区司法局主动对受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

3)区审计局对募集的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4)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

5)区总工会、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

6)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查勘定损,简化理赔手续,对受害单位和群众及时给予保险补偿。

5.3 调查和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属地街道和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向区人民政府做出报告。街道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5.4 恢复重建

5.4.1 恢复重建工作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事发地街乡、村居和群众的主动性,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重建工作。

5.4.2 区、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区公安消防队伍,组建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承担本区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6.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建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调度指令。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领域突发事件实际情况,负责规划、确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的规模和数量。

  6.1.3驻区军事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1.4 社会应急力量。加强以社区、村、企业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区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要采取措施,规范并扶持民间救援组织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纳入区应急体系,随时参与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6.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区人民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应急准备资金,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急储备金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或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区财政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备费或专项经费,街道也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储备基金或专项资金。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原则上按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6.2.2 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相关部门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2.3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2.4 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各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6.2.5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鼓励公民和法人单位参加灾害保险。

6.3 物资保障

6.3.1 区发改委负责本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区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及时掌握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供货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6.3.2 区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满足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6.3.3 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救灾物资的储备。

6.3.4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专业需要,责成有关单位配齐应急救援所需装备和器材。

6.3.5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探索救灾物资动态储备机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各类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和保存期限,要及时进行补充与更新。

6.4 医疗卫生保障

6.4.1 生突发事件后,区卫计委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受灾地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依法进行防疫检查。

6.4.2 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辅助性救援工作

6.5 治安保障

6.5.1 区公安分局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拟制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6.5.2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公安分局要迅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5.3 事发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6.6 交通运输保障

6.6.1 区内的应急交通保障由区交警支队和区运管局组织实施,区交警支队负责保障抢险救援的道路交通秩序;区运管局负责调度专业运输工具保障救灾物资、设备、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6.2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建委和区公路局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提请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6.7通信保障

6.7.1 通讯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时,相关通信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迅速排除故障。如有需要,启用迂回线路或应急通讯车,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

6.7.2 区应急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整合全区图像监控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6.8 公共设施保障

  6.8.1区城市建设规划要符合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设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6.8.2 区规划部门要把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规划体系,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建设部门在市政工程建设中要落实规划,并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突发事件发生时,区人民政府可就近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等设施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8.3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9 信息保障

6.9.1 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体系,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渠道。

6.9.2 区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的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将突发事件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6.9.3 街道、专项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工作,定期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区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通报平台,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做出灾害性天气预警提示,重要信息立即上报。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7.1.1 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1.2 区总工会、区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1.3 区教育局要把应急避险知识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在全区大、中、小学校普遍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7.2.1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以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为重要内容,增强干部学员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7.2.2 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必备的综合救援基础设施,配备必需的救援装备器材,逐步建立集理论学习、技能培训、情景模拟和综合演练于一体的培训基地。

  7.2.3 团区委会同区应急办、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2.4 区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由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业务培训。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力量,特别是关键部位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3 应急演练

7.3.1 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应急演练。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综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应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减灾和应急救援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出发,要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职责,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机制和处置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完善应急预案。

7.3.2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区各专项应急预案、各街道、各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本预案制定。区应急办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8.2.2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由牵头制定部门适时组织修订工作。

  8.2.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东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丽政发〔201032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4日印发



文章关键字: 事件 部门 信息 预案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