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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29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文件

东丽政发〔201813

东丽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在全区范围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东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限为全年。

  二、禁止在东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枪支、火铳、张网、投毒、弓弩、铁夹、放音设备等任何工具和方法猎捕、危害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三、在东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如发生野生动物大量繁殖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业生产等情况,可由区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有组织进行猎捕。

  四、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猎捕、收购、催肥、出售、加工、运输、储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五、区林业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公安、运管、市场监管、邮政、铁路等部门及各街道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各街道要加强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栖息地的巡护检查工作。对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所有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联系东丽区农业经济委员会,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到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东丽区农业经济委员会,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84376595或拨打110进行举报)。

  七、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104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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