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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5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丽政办〔201614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困难群众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726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困难群众重大疾病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民心工作要求,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减轻患重大疾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严格救助程序,规范救助管理工作,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原则。

(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原则。

二、救助范围

(一)具有东丽区户籍的常住居民,经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3倍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

(二)职工、居民发生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与本区住院补助等各项医疗救助后,个人仍难以承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未享受其它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众。

(四)经认定符合救助情况的其他困难群众。

三、救助条件

救助范围内的申请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患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门特治疗的医疗费用;需外埠医治的在社保部门办理外埠治疗手续并经社险报销后的住院及门特治疗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是指治疗所需的必要治疗医药费用,不包括保健用品及其它费用)。

(二)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及单位报销、医疗机构减免、本区住院补助等各项医疗救助后,年个人医疗费用高于30000元。

(三)救助的17种重大疾病包括: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重要内脏器官坏死、重大器官移植、尿毒症、白血病、各种癌性病变、良性脑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综合症、心脏手术、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关节坏死(置换)、精神病、重要器官衰竭、癫痫医药费用过高的重大疾病。

(四)在救助的17种重大疾病病种以外,年个人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

(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家庭财产指房屋、工商企业、机动车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家庭要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应在2套(包括商业用房)以内(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2.家庭工商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

3.家庭机动车现价值10万以内,排气量2.0L以内。

4.其它财产状况及生活水平不能明显高于一般家庭水平。

救助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四)申请本医疗救助的家庭,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政策的,按低保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规定17个病种内:救助对象因住院或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保险报销金额以后,个人负担60000元以内,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负担60001元至80000元,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负担80001元以上,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最高救助不超过300000元。

(二)规定17个病种以外:在救助的重大疾病病种以外,年个人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医疗救助。

五、审批程序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动态审批,个人申请,()协助,街道把关,区民政局审批。

    (一)个人提出申请。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可书面委托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代为提交申请,也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困难家庭无能力申请的,村()民委员会可代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2.每次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及2号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请支付审核单)或社险交割单;以上每张单据应附住院首页、出院小结、治疗记录等。

     3.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

     4.申请人家庭户口本、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上年度公积金缴存单;完税证明;工资证明(银行存折);家庭成员全日制在学的由学校出具在学证明。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需主要领导签字)。具备劳动能力无工作人员(不包括全日制在校生)收入最低认定标准:18周岁至40周岁按最低工资130%计算;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最低工资100%计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最低工资50%计算;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收入按零计算;患上述17个病种无工作人员收入按零计算。

6.其他医疗费用凭证。

    (二)()委会代收。对困难群众的收入、医疗支出等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条件调查,填写《东丽区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后,将材料上报所属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街道审核。所属街道对()民委员会代收的救助材料进行票据整理、调查审核,并于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区民政局审批。直接向其户籍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的,村()委会协助街道调查审核。

(四)民政审批。区民政局对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户核准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核算金额下达街道。

六、资金发放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社会化发放。各街道依据区民政局审批医疗救助情况,按照本区财政体制要求筹集所需资金;并在20天内将区民政局审批的医疗救助资金,通过银行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账户,标注资金发放项目及金额,防止社会救助资金与其他发放资金混淆。

对于特殊原因需现金发放的要做好发放登记,留好影像资料,确保凭证完备,永久保留,救助对象需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现场签名盖章领取救助资金;资金发放完毕,必须将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交送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规定存档保留。特殊人员可由民政部门入户服务,入户发放医疗救助资金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同时做好发放手续。杜绝()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领。

七、部门职责

(一)区民政局负责认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材料的收取、救助资金的审核、发放、检查等医疗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年度救助资金预算和救助资金使用需求,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二)区财政局负责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筹集、审核、拨付,并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各街道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工作。

(四)区卫计委负责本区住院补助工作,并出据相关补助证明材料。

(五)区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审计 

(六)各街道负责本辖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的票据收集整理、调查、公示、上报及救助资金的发放;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八、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监督。各街道要加强监督工作,定期入户排查、走访邻里调查救助对象病情病况,医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显要位置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严格管理。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建立双人双岗工作制度,采取初审、复核、抽查机制,杜绝审核审批过程中出现问题。

(三)责任追究。发现救助对象为非本人看病取药治疗、隐瞒家庭财产收入等蓄意骗取医疗救助的情况,取消医疗救助且2年内不得申请。对于共同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追回救助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办公室,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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