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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6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严格控制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数量,确保其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依据《东丽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东丽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补充规定。 一、控制总量 严格控制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模,做到总量不增、压缩规模、适时调整、合理调剂。保持现有规模,原则上不再增加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在申请增加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单位职责未增加的情况下,不予考虑增加政府购买服务岗位。 二、优化结构 1.优化岗位结构。严格实行岗位运行情况报告制度。经考核,对岗位功能弱化或由于解聘、辞职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且六个月以内未能进行补充的,视用人单位对此岗位无需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空岗数量核减用人单位该类岗位人数(具体按照《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执行)。 2.优化人员结构。严格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从业人员绩效管理制度(具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五章执行),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对空出的部分岗位优先安置技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退伍军人就业。 三、人员调剂 1.对确实需要增加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数量的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现有空岗数量内调剂使用(具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和第四章第十五条执行)。 2.调剂不妥的,由使用单位按相关规定直接与聘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动合同。 3.对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动合同人员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负担,不再纳入区级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统一管理。 四、加强管理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运行、人员增减、人员调动和考勤等管理制度(具体按照《暂行办法》第四章执行)。 五、强化职责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做好此类岗位的管理、安置、使用、核查、监督等工作。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经办部门及用人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从业人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具体按照《暂行办法》第六章执行)。 六、该规定执行时间由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办公室,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