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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6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构建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结构,加快资源整合、二次开发、特色产业园建设,不断提升发展水平,促进园区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示范工业园区及街道产业园区。 第二章 产业定位和布局 第三条 园区的发展定位要以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产业集聚,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为目标,成为主导产业明确、生态环境良好、经济效益突出的园区。 第四条 按照我区发展空间布局,主要涉及五个园区,海河高新区、华明高新区、东丽航空产业区、滨海重机工业园、军粮城工业园区。 (一)海河高新区依托海河中游创意产业带,大力发展智慧产业,逐步清退“两高一低”企业,引进创意、科技研发、高技术服务业等创新要素,植入商业、住宅等城市功能,走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之路,构筑可持续发展的高科技产业集群,积极打造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华明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力电气装备、轨道交通车辆、航空航天配套、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创意产业,努力将园区打造成为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战略型新兴产业聚集区。 (三)航空产业区作为临空产业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成为航空研发制造产业基地,重点发展飞机总装、机载设备、发动机、零部件和航空材料制造以及航空维修等产业。 (四)滨海重机工业园以发展高端重型装备制造业为主导,建设成为集研发、制造、服务于一体的国家级高端重型装备制造业基地,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研发转化为支撑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五)军粮城工业园重点发展成为以楼宇总部、科技研发为主的海河中游配套服务区。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东丽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区工业经委。 第六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园区规划、基础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进行指导、推动、监督、备案;调研园区建设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园区综合统计及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园区发展指标落实;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园区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园区实施监督考核。 第七条 各园区均要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分别由区政府设立或街道办事处自行设立,根据区政府授予的职权,对园区行使管理职责。华明高新区、滨海重机工业园、军粮城工业园区管委会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海河高新区、东丽航空产业区管委会接受区政府的领导,直接管理园区的各项事务。 第八条 经批准,园区管委会可设若干内部机构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园区管委会职责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部署。 (二)制定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园区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园区提升改造、资源整合、二次开发及特色产业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 (五)配合区土地整理中心实施土地整理,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行的管理及服务。 (六)协助入区企业办理各项手续,搞好协调服务。 (七)充分发挥园区建设开发公司的市场运作功能,开展基础设施投入、对外融资、政策兑现、企业并购等职能和业务,探索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新途径。 (八)按照职责权限做好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人事、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九)负责园区经济运行数据的统计、监测、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园区的建筑、道路、绿化、通讯、水电气热、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照《天津市区县示范工业园区规划设计导则》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园区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等资产的建设、运营由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公司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方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挖掘潜力争取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增加土地产出效益。 第十五条 要根据入园企业的产业分类,科学制定项目占地标准和建筑容积率,防止盲目占地和圈地行为。 第十六条 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先征后转”。 第十七条 园区经营性土地均应公开出让,原则上园区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全部返还给园区,用于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环境建设和改造提升。 第十八条 建立“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企业的退出机制,逐步采取技术改造、兼并重组、企业收购等形式实行有序退出和提升。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入园项目的土地供应,积极引导鼓励投资者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六章 招商引资 第二十条 园区必须把招商引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制定“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以产业定位为招商导向,切实抓出成效,并及时向东丽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招商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业经委、合作交流办、商务委、科委及街道协助园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合作办牵头做好各园区招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专业素养和招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区招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有关单位、街道和园区招商引资工作,降低招商引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 园区每亩投资强度应达到260万以上,容积率应达到0.8以上。同时,园区要在发展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二十五条 园区建设项目,直接向园区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园区出具项目论证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提交区项目论证会。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经区项目论证会审核通过后,园区方可与投资方签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合同)等,并根据项目需要,协助办理入园和各项开工建设手续。项目立项前,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在企业注册、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环评能评、开工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园区要充分发挥管委会作用,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把项目准入关,对入驻企业提供高水平管理和高效率服务,区域内企业优先享受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扶持奖励政策。 第八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方应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三十条 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报建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企业定期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园区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园区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园内劳动人事、社会保障、人才交流、项目申报、商品展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园区要建立园内企业档案库,加强对园内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和综合统计工作。园内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向园区管委会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园区整理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园内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更换法人代表、合并、分立、迁移、停产等要经管委会备案。 第十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加强对园区的监督考核。 第三十七条 对园区开发建设实行年初计划报告、季度总结、年终考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 加大激励措施落实的力度。对于招商引资业绩良好、经济发展成果显著的园区和相关人员,要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丽区工业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办公室,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