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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6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区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管理,进一步完善示范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和快速发展。

第二条  示范园区是指东丽区产业规划中的十大服务业园区,是根据各自产业规划着力打造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服务业示范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行政辖区内示范园区管理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根据区政府关于规划建设示范园区的总体要求,各示范园区和服务业重点发展区域由区政府派出的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区政府未派出园区管理机构的,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示范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区政府授予的职能代表区政府行使管理职责。

第五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管理职能: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决定。

(二)依据东丽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战略、产业布局等相关指导性文件,编制示范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示范园区土地整理、招商地块信息发布、土地出让、开发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协助签约项目注册、立项、规划、土地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协调和工程进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质量验收工作。

(五)负责示范园区道路、通讯、水电、绿化等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科技孵化、投融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负责示范园区在建项目和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环境保护、劳动人事、综合治理等工作。

(七)负责示范园区招商选资、人才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负责示范园区主要经济数据的统计、监测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第六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服务、协调、促进”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职能设立相应机构,对示范园区事务实行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七  发展改革、商务、建设、财政、工商、规划、土地、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示范园区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业导向和投资管理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园区投资兴办创智创意、科技研发、信息技术、商务金融、楼宇总部等现代高端服务业。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示范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入驻示范园区项目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达到《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对于能够带来巨大社会效益的企业、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先导产业,可适当放宽准入政策。

第十条  示范园区内不得招商建设不符合规划、效益低下、未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本市、本区有关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入驻项目、改造升级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和鼓励。

第十二条 项目入驻示范园区申报与审批管理执行以下程序:

(一)凡拟在示范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向示范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区招商部门、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做好项目前期考察和项目论证工作。

  (二)经区项目论证会批准的项目,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可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合同)。投资协议(合同)上报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投资协议(合同)要明确项目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时限、效益产出、退出机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三)投资协议(合同)签订后,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协助企业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示范园区整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经商务委、规划局、土地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配合规划部门负责示范园区规划实施的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或改造提升项目须达到示范园区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项目设计经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初审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证书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经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区规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企业的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标准。

  第十八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依据示范园区总体规划为入驻企业进行选址,入驻企业应服从选址安排。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应在区项目论证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着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由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土地资源浪费、载体闲置、投入产出达不到投资协议(合同)约定的,示范园区管理机构有权按投资协议(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报建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全区统一要求,建立在谈、续建、新建、拟建“四类一批”项目库,准确及时反映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进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建设方须定期向示范园区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应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及时掌握项目在前期手续办理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

 

第七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示范园区应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将交通、通讯、电力、水利、环保、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优先纳入建设计划,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十六条 入驻示范园区企业不得擅自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其它未经批准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示范园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行为,由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园区环境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入驻企业环保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企业经营应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确保企业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示范园区的环境卫生、区容区貌、绿化养护、垃圾清运可由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企业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应向示范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由物业公司统一进行办理。

 

第九章  企业服务管理

第 三十 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引进、人才培训、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应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投诉事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作出处理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属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对企业上报的固投、税收、就业等主要经济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准确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情况,为园区规划调整、招商选资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十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入驻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者辞退员工。

  第三十四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要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鼓励企业优先安排本区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就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就业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规定,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要支持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党团组织,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和流动人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对示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企业在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规章制度、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日常安全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督查和检查,并建立安全生产台账。

  第三十八条 示范园区管理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入驻企业综合治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 四十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或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办公室,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印发



文章关键字: 园区 机构 项目 企业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