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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6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9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打造和提升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建设美丽东丽和生态宜居城区的工作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东丽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丽区行政管辖区域。

第三条  东丽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  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容园林委)作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一级道路、部分二级道路两侧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市容市貌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行政区域内一级道路、部分二级道路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代为清扫保洁的重点区域内及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三)负责中心城区(含丰年村街)生活垃圾转运。

(四)负责中心城区二类以上水冲公厕的管理。

(五)负责行政区域内渣土管理。

(六)负责行政区域内一级道路、部分二级道路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街景绿地以及部分广场公园、防护林带、生产绿地的专业养护和行政管理工作。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行政审批工作。

(八)对各街道(功能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  区属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区属职能部门直管区域以外的(部分二级道路、次支道路、胡同里巷、与主干道路交叉路口和村队、居民社区等)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二)落实辖区单位和道路两侧商业门脸门前清扫责任制。

(三)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环境卫生清整活动。

(四)组织开展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村)民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意识。

第三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六条  市容市貌管理包括街景立面整修、广告牌匾规范、改变建筑外檐结构、城市照明设施和夜景灯光管理。

第一节  街景立面、广告牌匾和建筑外檐管理

第七条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一级道路、部分二级道路两侧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市容环卫设施维护及沿街居民楼房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街景立面整修、户外广告统一设置的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街道(功能区)对所属主次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进行综合整修和改变建筑外檐结构设计、设置广告牌匾等涉及立面整修的事项,须报区市容园林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常应安排专人巡查管理,杜绝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外檐、拆改、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各街道(功能区)主要道路两侧或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或更新,保持容貌美观,并安排专人负责巡查管理。

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区市容园林委和各街道(功能区)依职安排专人负责区域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并及时清理、覆盖。各街道(功能区)应在居民区内设置专用公示栏,供单位或个人发布广告信息,并定期维护。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功能区)安排专人负责本区域内下列影响城市容貌行为的治理:

(一)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二)搭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存有残墙断壁的围墙或建筑物。

(四)从事临街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设施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第十四条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上未发布商业广告满七日的,应当按照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二节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规划建设按照《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执行。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时,应当同时审查配套照明方案,并邀请区市容园林委参加。

第十六条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重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

(二)主要景观河道及两岸建筑物、构筑物。

(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桥梁、电视塔、体育场()、公园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建筑。

(五)户外广告设施。

(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范围。

第十七条  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二)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四)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区市容园林委委托专业维修养护单位承担日常养护工作。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和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等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相关养护管理部门进行养护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并且未移交的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市容园林委制定的养护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安全作业、动态巡查、检查考评、保养维护、应急抢修等责任制度,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功能照明养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主干道路亮灯率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到96%以上。

第二十二条 城市功能照明养护单位应当定期排查故障隐患,及时维修和更换功能照明设施,及时清理或者拆除废弃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功能照明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对灯杆进行油饰,保证灯杆灯具干净整洁。

第二十四条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

因树木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养护单位或者养护责任人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功能照明设施而后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养护单位或者养护责任人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区市容园林委。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原有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临时照明设置方案及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养护管理部门备案。改变、移动、拆除原有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周边路段、地区的正常照明。

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向区市容园林委备案,并向市市容园林委提出申请,待市市容园林委作出书面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损坏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养护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功能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不得在功能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

(三)不得依附照明设施搭棚建房。

(四)不得擅自利用照明设施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装饰物或影响照明效果。

(五)不得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六)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监控设备。

(七)不得设置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开启的控制系统或者设备。

(八)其他可能影响功能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景观照明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其功能完好。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亮度不符合标准的,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改造、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九条 下列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每日开启:

(一)经营性场所景观照明设施。

(二)户外广告照明设施。

(三)游乐场所景观照明设施。

(四)机场、港口、码头、车站景观照明设施。

(五)商业街()范围内的景观照明设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在每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开启。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定时间执行。

第三十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时间按照市市容园林委发布公告执行。景观照明设施的关闭时间为当日2200,法定节假日关闭时间延长30分钟。

第三节  夜景灯光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制定全区夜景灯光整体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一级道路、部分二级道路两侧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夜景灯光新建及提升改造工作。

各街道(功能区)对辖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确需改变、移动、拆除的,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灯光工程技术规范,须到区市容园林委申报手续,市市容园林委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一)大中型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电力、市政、园林等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二)沿街单位或者商店,以及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棚亭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

(三)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户外广告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

(五)非经营性灯光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标识、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负责。

(六)居住区、新市镇内以及属地街道(功能区)管辖的道路两侧灯光照明设施,由属地街道(功能区)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新市镇应按照城市容貌标准需要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保持设施功能完好,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确需改变、移动、拆除的,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灯光工程技术规范,并到区市容园林委申报手续,由市市容园林委许可。

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第三十六条  有关市容市貌管理法律责任,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运、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公共厕所建设及管理、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及管理和清融雪工作。

第一节  卫生清扫保洁

第三十八条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的道路及区域卫生清扫保洁,按照《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考核评分标准》(津容环[2011]172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街道(功能区)负责清扫保洁的道路及区域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从事清扫保洁的环卫工人,根据道路车辆量及人流量情况,按照每人800015000平方米的清扫保洁定额标准,足额配备人员及作业用具,实行清扫和保洁分班作业,上岗必须统一穿着工作服、安全反光背心或反光衣。

(二)道路机械清扫每年41日至930日晨扫作业7点结束,101日至331日晨扫作业730结束;道路水洗作业每年415日至1015日。

(三)各街道(功能区)负责扫保的道路及区域,执行以下作业标准:主干道路、重点区域20小时扫保;次支道路、人行天桥16小时扫保;里巷道路12小时扫保。质量标准为“七净”“七无”。(路面净、人行道净、道牙净、雨()水口净、树坑净、墙(杆柱、箱体)根净、隔离带净;无漏扫、无漏收、无人畜粪便、无砖瓦石块、无杂草、无乱倒、无焚烧)

(四)各街道(功能区)明确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每天检查作业标准和质量,并对作业实效进行监督考核。

(五)主次干道路(居住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监管责任人姓名、电话,扫保责任人姓名、电话,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  未搬入新市镇(还迁小区)的村队卫生清扫保洁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居民区(村队)应按照人口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保洁员。

(二)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达到:路面净、人行道净、排水口净、树穴净,作业范围内无堆存垃圾及渣土。

(三)村队内的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每日要普遍进行清扫,清扫率达到100%。

(四)村民装修杂土实行袋装堆存并定期清除。

第二节  生活垃圾收运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通常配备240升标准垃圾桶。在垃圾量较大的相对固定区域,可以选择配置480升的垃圾桶,以减少垃圾桶摆放数量。

(二)标准垃圾桶应采用强化塑料,经久耐用,外型美观,推移装置灵活,防腐、防火性能好,有上盖装置,能确保全密闭、无污水滴漏。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按以下规定设置:

(一)标准垃圾桶主要设置在居民生活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街巷内。

(二)主次干道两侧和主要公共活动区域垃圾收集容器应以果皮箱为主,不宜摆放标准垃圾桶。对于少数沿街门面较多、垃圾量较大的道路可适度摆放标准垃圾桶,但应分散放置,并摆放于人行道内侧隐蔽处,不得摆放在快车道、慢车道和绿化带上,不得集中摆放,每处摆放的垃圾桶不得超过2个。

(三)居民生活小区标准垃圾桶配置数量应满足居民投放需求,在楼宇单元门旁摆放,或集中摆放,方便居民投放,满足收集车辆的停放、通行和作业场地要求。

(四)道路果皮箱配置应按照谁设置谁管理和美观、适用的原则,与道路市容景观相适宜。

(五)商业、金融业街道果皮箱按间隔50100米设置;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按间隔100200米设置;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按间隔200400米设置;公共汽车站点、地铁站出入口要单独设置果皮箱,人流量大的站点要设置两个以上的果皮箱;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运应达到以下管理要求:

(一)垃圾收集容器由街道(功能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落实专人管理,保证每个垃圾桶、果皮箱都有责任人。

(二)垃圾收集容器应放置垃圾袋,实行垃圾袋装收集。收集容器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周围地面应整洁,无散落和污水。

(三)居民区垃圾桶收运做到日产日清,频次根据实际产生量情况确定,严禁垃圾积压、垃圾桶满溢。

(四)垃圾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到车离地净,无遗留垃圾,无污迹、无明显异味。

(五)果皮箱日常维护应达到箱体干净整洁,无垃圾污垢,无乱涂、乱画、乱张贴,周围地面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无满溢,并定时清洗箱体。

第三节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

第四十四条  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生活垃圾应采取密闭方式进行转运,禁止敞开式运送垃圾。  

(二)在垃圾运输过程中垃圾无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三)装卸垃圾符合作业要求,不占道、不妨碍交通,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车辆行驶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四)垃圾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无污物,灰垢,保持车况良好,车门单位名称喷印清晰。 

第四十五条  环卫作业其他车辆(机扫车、清扫车、吸粪车等)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环卫作业车辆作业时须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不得违章停放。  

(二)机扫车作业时,正常行驶速度为515公里/小时,最快行驶速度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  

(三)清扫车作业时要符合环保规定,无扬尘,垃圾收集箱无撒漏。  

(四)吸粪车要按规范排放废渣,严禁排放至雨水管道、河道、沟渠等。  

第四十六条  各类环卫作业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车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车况良好方可上路作业;作业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清洗、维护,并停放到指定地点。

第四节  公共厕所建设及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依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均应设置公共厕所。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全部24小时免费开放。二类以上水冲式厕所必须设置专人管理,并在附近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各项使用、维护标准依照《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十九条  各街道(功能区)负责管理的二类以下公厕(含旱厕)不能低于以下标准:

(一)构筑物内外墙体、天花板、地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无破损剥落、无乱涂乱画乱张贴、无积尘污迹,无积水。  

(二)通风、冲水、洗手、照明等设施及门窗、便器、管道等设备应齐备完好、能正常使用,洁净无污。 

(三)每天有专人打扫保洁,粪便不满溢,厕内无异味,厕外环境整洁。 

(四)定期消杀,有效控制蚊蝇孳生。

第五节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及管理

第五十条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提升改造的老旧社区应设置垃圾转运站,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使用。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垃圾转运站以压缩式垃圾转运站标准建设,压缩和转运能力要满足需求。

第五十二条  新市镇建设中,已规划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由建设方负责建设后交由属地街道管理;未规划建设转运站的街道(功能区)按照《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1341号)要求规划建设,确保2015年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五十三条  全区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免费对外开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市容园林委对生活垃圾处理去向进行统一调配、统一监管。

第五十四条  垃圾转运站管理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垃圾转运站应设负责人,并公布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指定专人定岗操作,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作业安全。

(二)垃圾转运站室内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三)垃圾转运站实行“垃圾不落地”的方式作业,垃圾到站后随即倒入压缩设备或车辆箱体内,不得在站内堆积,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五)每次转运作业完成以后,机械设备、垃圾桶、地面、墙壁要清洗干净,做到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六)每周喷洒病媒消杀药物两次以上,在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

第六节  清融雪工作

第五十五条  按照天津市清融雪作业标准,融盐池的建设及融雪剂的存放地点,应同生活垃圾转运站共同附属建设。

第五十六条  按照《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范》要求,城市道路除雪作业应以机械除雪为主、人工除雪为辅,合理使用融雪剂(盐水),保护环境。各单位职责及具体实施要求,按照每年区清雪指挥部下发的《东丽区清融预案》执行。

第五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施工、管网铺设、河道清淤和各种建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拆房土、槽土、弃土、泥浆、淤泥、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五十八条  区市容园林委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工程渣土排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各街道(功能区)应设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巡视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工程渣土运输对环境、道路造成污染,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及时清除道路撒漏污染物。

第六十条  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商业门脸及居民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工程渣土要按指定地点整齐堆放(袋装),不得影响市容、污染环境。

第六十一条  主次道路、居民社区进行的各种管网铺设、城市维护改造工程产生的工程渣土,要及时清运,工程完工后无残留工程渣土。

第六十二条  河道、沟渠清淤工程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清淤预案、确定淤泥卸地和清淤作业队伍、运输队伍,并到区市容园林委办理渣土排放手续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淤泥污染道路和周边环境。

第六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过程中必须做好扬尘污染和喷淋压尘工作,拆除后及时清运工程渣土,严禁污染道路环境。

第六十四条  建筑工地内存放的工程渣土必须堆放整齐、苫盖,不得高出围墙(围挡),严禁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运输、堆放渣土。

第六十六条  有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法律责任,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六十七条  园林绿化管理包括街景绿地、广场公园、防护林带、生产绿地的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六十八条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养护的公共绿地,依照《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市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保护技术规程》等标准执行。

第六十九条  各街道(功能区)应成立相应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聘请有资质的园林绿化养护队伍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台账建档、日常巡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应按所处城市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建设水平的高低实行三级养护,逐步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养护管理(一级道路、部分二级道路、重点区域);二级养护管理(部分二级道路、次重点区域、提升改造后的老旧社区),三级养护管理(三级道路、一般区域和未提升改造的老旧社区)三个等级。

(一)园林绿化一级养护标准

1.按照每人8000平方米的绿化养护定额标准,足额配备人员及作业用具,上岗必须统一穿着工作服、安全反光背心或反光衣。

2.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3.园林植物生长健壮。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疏空,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饱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形态、颜色正常。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 %以下。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 %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活卵、活虫;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平方厘米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 厘米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叶片无虫粪、虫网。虫食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4.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开花的攀援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5.绿地整洁,无杂挂物。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和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他地区日产日清,及时巡视保洁。

6.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7.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无钉拴刻划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 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二)园林绿化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1.按照每人10000平方米的绿化养护定额标准,足额配备人员及作业用具,上岗必须统一穿着工作服、安全反光背心或反光衣。

2.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3.园林植物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粪、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 %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园林树木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平方厘米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 厘米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叶片无虫粪,虫咬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

4.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援植物能适时开花。

5.绿地整洁,无杂挂物,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6.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7.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无钉拴刻划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三)园林绿化三级养护质量标准

1.按照每人12000平方米的绿化养护定额标准,足额配备人员及作业用具,上岗必须统一穿着工作服、安全反光背心或反光衣。

2.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3.园林植物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4年内达到正常形态。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正常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粪、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10%,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1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50 %。

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4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60天。

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3%;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平方厘米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3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厘米不得超过8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5%。虫食叶片每株不得超过8%。

4.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援植物能适时开花。

5.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挂物。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

6.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

7.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无钉拴刻划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第七十一条  城市绿化用地应当严格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七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园林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上钉、刻、划、挂,攀折、摇晃树木。

(二)封堵树穴影响树木生长。

(三)占压绿地,将树木围建营业设施或者房棚之中。

(四)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草坪、花坛、绿篱及雕塑、园林小品等绿化设施。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树型奇特罕见、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

区市容园林委统一管理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

区市容园林委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确定保护等级,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加强监督和指导。

禁止砍伐古树名木。

第七十四条 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法律责任,按照《天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七十五条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的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管理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拨付。

第七十六条  张贵庄街、丰年村街负责的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管理资金,由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补贴。

第七十七条  其他街道(功能区)负责的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管理资金,由区财政按照财税体制街道(功能区)分成比例拨付。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七十八条  按照《东丽区市容环境管理督查考核办法(试行)》(东丽政办〔2012〕38号附件1)中规定的内容,对各街道(功能区)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十九条  按照《东丽区市容环境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对各街道(功能区)市容环境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及运行效果进行考核。

第八十条  按照《关于印发东丽区加强市容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丽政办〔2012〕38号)有关以奖代补奖励机制的规定,每年依照绩效考核成绩,对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和各街道、功能区给予奖励,视情况逐年提高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只能用于经费补贴和设备购置。

第八十一条  外环线以内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考核,成绩纳入区绩效考核成绩。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道路和区域分类

(一)道路分类

1.市、区主干道路

(1)10条一级道路(东南半环快速路、先锋路、津塘路、津塘公路<疏港公路>、外环线、津滨大道、卫国道、津汉公路、成林道、津蓟联络线),10条二级道路(津塘二线、汉港公路、津北公路、东金路、金钟公路、津芦公路<津大公路>、杨北公路、跃进路、天山南路、新赤海路)。

(2)各街道(功能区)内的主要道路。

2.次支道路

除市、区、街(功能区)主干道路以外的道路。

(二)区域分类

1.重点区域:环内所属区域、新市镇及工业园区、东丽开发区、东丽湖旅游度假区、无瑕花园及部分新建小区。

2.次重点区域:各街办事处周边。

3.一般区域:重点区域和次重点区域外的所有区域。

第八十三条  各街道(功能区)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和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办公室,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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