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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6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丽区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4日
东丽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积极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津农委[2012]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的,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机制创新,扎实开展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坚持调解与仲裁并重、优先调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仲裁原则;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建立区、街、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形成街村调解、区级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体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依法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机构(2012年12月) 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召集代表,召开仲裁委员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东丽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农委召集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由区农经站负责日常工作。 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地点设在区农经委。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9至11名。 各街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各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主任兼任主任,农经站长兼任副主任。由街道农经站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有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村要指定一名调解员。 (二)建立仲裁场所(2013年1月—2013年3 月) 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按照农业部规定的“两庭两室两系统”(仲裁庭、合议庭、接待室、档案室和音视频显示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建设标准,利用现有农经委农业服务中心三楼会议室及部分办公室改扩建仲裁场所,并配备数字化的庭审设施设备。 (三)开展仲裁员培训(2013年4月) 组织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仲裁员、工作人员及各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分管领导、调解员进行专项培训。聘请法院、农村土地承包上级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调解仲裁的工作技巧。 (四)试点运行阶段(2013年5月—2013年6月)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调查工作,健全数据库。 2.试点仲裁运行。由仲裁委员会组织人员到先进地区参观学习,并观摩一次仲裁活动。选取一个比较有代表性、案情清楚、仲裁法律依据充分的仲裁案件,邀请上级业务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专家予以指导,进行立案审理。审理结案后,将此案件从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庭审、合议、裁决、执行等一系列资料整理归档,并作为今后仲裁委审理案件的规范性标准。 (五)全面开展仲裁工作(2013年7月开始) 五、投资预算 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项目总投资75万元,其中两庭两室,采用现有用房和设备改造方式,投资30万元;两系统投资15万元;仲裁业务培训、考察15万元;购置仲裁办公设备15万元。资金来源:市财政补助30万元,区配套45万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调解仲裁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仲裁工作的日常办公和培训经费每年20万元,纳入区财政预算。区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做好日常工作,加强仲裁管理;街、村两级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强化基层调解,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使之家喻户晓,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为该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做好对仲裁员和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 (三)形成工作合力 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依法履职,全力支持,共同推进仲裁工作顺利进行。区农经委要切实承担区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确保仲裁案件的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办公室,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