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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街道文化中心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6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街道文化中心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街道文化中心管理制度》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9月3日


东丽区街道文化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地方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10】14号)、《天津市“十一五”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津发改社会【2008】7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街道文化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中心),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负责农村(社区)社会教育、图书借阅、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设与服务、科普培训、休闲娱乐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承担街文化事业管理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组织。
    第三条 文化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整合现有文化资源,最大效能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基层文化不断繁荣发展。
    第四条 街道具体部门负责文化中心日常工作管理,东丽区文化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区文广局)负责对文化中心进行监督和检查,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中心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文化中心应在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周边环境和现状,设置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便于群众参与的区域,建设规模不小于1000平方米。有关文化中心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规划、设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需征询区文广局的意见。
    第六条 文化中心基本功能应具备: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数字文化信息服务、艺术培训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七条 文化中心要配备满足第六条中所列基本功能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所需要的投影、电脑、多媒体影碟机等;举办一般性文艺演出所必需的乐器、音响、灯光等;用于培训的场地等。
    第八条 以文化中心为依托,坚持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在各街成立艺术培训中心。艺术培训中心开办绘画、舞蹈、摄影、书画、声乐等培训班,面向全区及全市招聘优秀人才,担任教师。
    第九条 各街道应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突出本街道的文化特色,充分使用文化中心。
    第十条 因规划建设需要征用文化中心用房、改变用途或拆除的,除应按国家规划要求和相关规定执行外,必须报区政府批准;坚持先建后拆、先建后改、谁拆谁建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择地重建;复建后的文化中心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条件。

 
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

 
    第十一条 文化中心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文化中心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
    (二)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宣传教育等活动,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根据群众的需求和场地、设施条件,开展文艺演出、书画展览、节庆文化活动以及提供广播、电影、录像播放等文化服务;
    (四)协助区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普及入户;
    (五)设立图书室和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站点,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阅读指导和图书报刊借阅服务,组织建立村(居)图书和信息服务网络,设立和利用好网上图书馆、公益网吧以及视频剧场;
    (六)指导基层文艺团队开展文化活动,培养文化骨干和文化志愿者。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二条 文化中心的人员配备应在3名以上。其中,专职负责人1名,文化专干2名以上。通过择优选调和公开招聘等渠道充实街道文化专干,规范文化专干职能,做到专人专职。
    第十三条 区文广局负责组织对文化中心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区文化馆、图书馆等部门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文化中心要按照《天津市“十一五”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区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验收达标的文化中心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文化中心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纳入街道财政预算。开展各类培训活动的部分收益用于弥补各类活动开支。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中心。向文化中心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场地和设备。

 
第五章 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文化中心建设情况应列入当年重点工作项目,区文广局负责定期对文化中心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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