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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丽区“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7


关于印发东丽区“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东丽区“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和企业的节能工作责任,强化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规定》(津政发【2007】32号)和《天津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1]87号),特制订我区“十二五”期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原则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社会参与、结果公开、奖惩分明的原则,区政府按年度对我区承担节能管理任务的各单位、各部门、各街道、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二、组织实施
    区政府责成区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业经委,以下简称节能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区发改委、统计局、财政局、监察局、质监局、人保局、审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区工业经委、商务委、建委、农经委、市容园林委、运管局、教育局、卫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评价考核内容和办法
    1.对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依照《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进行。评价内容以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30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占70分。
    2.对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产业园区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依照《各街、开发区、各产业园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进行。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占60分。
    3.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依照《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进行。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占60分。属于国家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应按照国家颁布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考核。
    4.评价考核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市、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对某些部门不涉及的考核内容,其分值相应剔除,将最后总得分折算为百分制计算得分。
    5.对行业、街道、开发区和园区所属部门、企业的评分考核内容方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开发区、园区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自行确定,报区节能办备案。
    四、评价考核程序
    1.被评价考核的各部门、各单位对上年度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打分,并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区节能办。评价考核对象对照本方案附表所列评价考核项目,在自查报告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2.区节能办组织相关专家,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评价考核对象的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3.区节能办对评价考核对象进行量化计分,核定评价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区节能领导小组审定。
    4.综合评价考核结果经区节能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五、评价考核结果的确定
    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实际量化得分情况进行核定。
    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完成(80分以上)、基本完成(60至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共三个等级。
    对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至94分)、基本完成(60至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或未完成节能目标),共四个等级。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均为未完成等级。
    六、奖惩措施
    根据《天津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1]87号)文件精神,对节能工作的考核进行奖惩。
    1.评价考核等级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的,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评价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2.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的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区绩效考核,经区政府审定后交区委组织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结果,在区主要媒体进行通报,同时考核结果也作为有关部门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依据。
    3.对于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有关单位应在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做出书面报告,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重点用能单位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实施能源审计。
    4.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街道、开发区、产业园区,不得新建高耗能项目,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街道或产业园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其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及新增工业用地的核准、备案。
    5.在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2.《街道、开发区、产业园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3.《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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