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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7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市安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做好我区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保证烟花爆竹在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确保全区人民过一个祥和、愉快的新春佳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安全管理
    (一)批发企业。一是提高批发企业本质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对批发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内外部安全距离要严格规定。二是企业经营规模要与其储存设施相适应,以达到满足企业经营规模的要求。三是加强各项安全设施管理,对批发企业安全监控设施、消防设施、防静电避雷设施、防盗设施进行检查。对相关设施不完善,缺失损坏,难以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整改。四是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的安全管理水平。组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五是严格进货渠道审查,严禁购入和经营A、B级产品。六是企业要按规定建立购买、销售登记制度,建立档案。
    (二)零售点。一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落实长期和临时布点工作。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最小距离不低于50米;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与变压器等公共电器设施保持至少10米距离,高压线下方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二是各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从具备相应资质的批发企业中购进烟花爆竹,其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须贴有天津市烟花爆竹标识。依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只允许经营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经营违禁超标的产品。三是长期零售点必须专店销售,在店内只得摆放无火药烟花爆竹样品;临时零售点必须进棚销售,棚内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80箱,严禁棚外放置烟花爆竹。四是临时零售点零售期满后要将剩余的烟花爆竹送回批发企业代存,不得在任何地点私自存放烟花爆竹。五是零售点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要统一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明确职责落实各部门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责任
    一是安监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批准经营行政许可事宜。二是公安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运输行为。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和消防救援工作。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是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抽验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取消生产企业进津销售资格。四是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运管部门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资质,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的查处力度。六是执法、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的道路安全监管,坚决杜绝擅自移动经营摊位,造成非法占道和影响市容、交通的零售点。七是消防部门要严格规范批发企业零售摊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八是各街道和供销社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批发企业和零售摊点的组织管理,确保经营有序。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街道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履行职责,措施到位。公安、安监、质监、工商、运管、执法、消防、各街道和供销社等部门要履行职责,制定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批。在烟花爆竹经营的旺季,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针对批发企业安全储存,配送服务,经营品种,安全距离,定点进棚,安全措施等环节,逐一进行检查,坚决依法取缔非法摆摊设点。对违法超标品种和伪劣产品,坚决收缴销毁并依法处罚,吊销资质。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吸取事故教训。让宣传教育活动进街道、社区、进村庄、进家庭,提高人民群众法律和维护安全权益的意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宣传普及,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文章关键字: 爆竹 烟花 部门 企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