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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东丽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7


关于转发东丽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现将气象局拟制的《东丽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东丽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9〕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0〕127号)、《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气发〔2010〕7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丽政办〔2008〕2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辖区内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街道、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四)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和衍生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五)及时预警、社会响应
    坚持社会响应的原则,通过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唤起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形成监测预警、信息编制、传播途径、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社会响应运行机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东丽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武装部一名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指示及任务部署;宣布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宣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负责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检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决定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由区气象局承担,必要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关于气象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指示;为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出建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并就预警行动、防范应对措施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各街道、各部门按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检查督促各项措施任务的落实;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部门及职责
    2.3.1 成员单位:
    区应急办、气象局、武装部、发改委、农经委、商务委、建委、市容园林委、财政局、民政局、水务局、教育局、安监局、运管局、卫生局、公安东丽分局、国土东丽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交警东丽支队、消防东丽支队、新闻中心、供电东丽公司、联通东丽公司、移动东丽公司、电信东丽公司
    2.3.2主要职责
    (一)应急办: 负责传达区应急委的指示和命令,以及跨地区、跨部门间灾害防范应对的协调性工作,及时报送气象灾害及衍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并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气象局:负责与市气象局之间的沟通联系;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升级改造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牵头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及时对灾害性天气气候进行监测、预测预报,按要求统一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情相关信息的收集、调查、评估和上报,提供有效的气象信息服务。
    (三)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民兵预备役队伍、驻区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四)发改委: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综合管理;组织粮油保障供应;积极争取和安排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五)农经委:负责农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对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评估因灾损失情况,及时了解全区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的生产、存储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上市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
    (六)商务委:负责灾区肉、蛋、菜及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的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
    (七)建委:负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组织并指导受损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抢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在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置警戒标志,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八)市容园林委:负责组织储备清融雪的物资、设备,及时组织做好城区道路清融雪工作;负责灯光照明及相关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
    (九)财政局:保障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民政局:负责与市民政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开展灾情相关信息的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配合有关街道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生活救济、损毁房屋重建等工作。
    (十一)水务局: 负责及时提供洪水、旱情等相关信息,有效落实对水利工程设施紧急采取的防御、处置措施,做好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抢修工作,并加强监控。按相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水、干旱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教育局:负责落实全区各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的各项措施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在校师生关于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疏散演练等活动;按要求做好学生停、复课的组织安排工作。
    (十三)安监局:负责全区高危行业因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工作;按相关预案要求,牵头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运管局: 负责指导各街道做好运营单位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并协助、协调各街道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运输、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十五)卫生局:负责灾区伤病员的救治,及时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实施卫生防疫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十六)公安东丽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按有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国土东丽分局: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对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十八)房管局:负责提供全区危旧房屋相关信息,组织做好危房解危和鉴定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灾后重建。
    (十九)环保局:负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提出防控、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
    (二十)交警东丽支队:加强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监控,做好交通疏导及运送应急物资、人员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
    (二十一)消防东丽支队:负责做好以防火灭火为主的各类消防保卫工作,按要求及时组织人力参与综合应急抢险救援。
    (二十二)新闻中心: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二十三)供电东丽公司:负责辖区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配备足够的应急抢修队伍和物资,及时修复电力故障。
    (二十四)联通东丽公司、移动东丽公司、电信东丽公司:负责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通信资源;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效率,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发生时,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要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通信线路的畅通;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2.3.3其他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经区应急办协调,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
    2.4街道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要成立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参加,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气象协理员。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编制属地应急预案;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危旧房屋、人员密集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部位的监控,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负责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措施,以及衍生事件的先期处置,主要任务是抢救伤病员和重要物资、转移安置灾民、安抚民众情绪;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安全防范常识的普及宣传活动。
    3监测、报告和预警
    3.1监测
    3.1.1信息来源
    (一)市气象台、市气候中心、本区气象局提供的各类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
    (二)区气象局利用现有监测网络和监测技术手段,获得的各类气象灾害相关信息。
    (三)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及个人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途径报告的有关信息。
    3.1.2监测网络
    (一)建立完善以自动观测为主的区域气象自动监测网络,对现有街道自动气象站进行升级改造,在设施农业示范区域建设设施农业小气候自动观测站,在中小河流建设自动气象观测站。
    (二)建立以社区、居(村)委会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各街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三)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类型、程度的不同,分别确定人口密集区、设施农业示范区、重要河流、渔场作为重点监测区域。
    3.1.3 灾害防御
    (一)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
    (二)编制区、街道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防御布局重点,统筹制定完善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三)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对各街道和申报单位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四)各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衍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3.2信息管理
    3.2.1信息报告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各类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后续信息由气象部门及时提供。
    3.2.2信息通报
    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按照天津市的统一规定,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
    3.3.2 预警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当预报辖区内将发生或者监测到已发生达到预警信号制作标准的天气并将持续时,区应急指挥部研究后,立即启动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发布流程,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3 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二)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应急响应
    4.1应急准备
    (一)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对气象灾害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和其他影响,气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预警、预报工作,及时监测、分析、评估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办,同时通报有关街道及成员单位。
    (二)根据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衍生事故,有关单位及街道要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同时调派人员、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并将应急值守电话和辅助通讯方式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保通讯畅通,
    (三)广播、电视、报纸、通讯、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要安排固定时段或固定版面刊登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取增播、插播等方式及时播发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尽可能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
    (四)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各街道农畜业种养殖户要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降低气象灾害的影响。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帮助。
    4.2预案启动
    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并适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事故的发生、控制情况和发展趋势,在启动区级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的同时,报请启动市级预案。
    4.3信息报告
    4.3.1报告内容
    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4.3.2责任主体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上报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进行审核把关,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同志,通报区应急办及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由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同志指示,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任何单位、个人对灾情及衍生事件相关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4.3.3时限要求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即时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4报告方式
    发生气象灾害事件,各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24981340、24981341)、传真(24981340)、区政务网邮件系统(气象局)、电子邮件(tjdlqx@163.com)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
    4.4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全力确保道路、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避免衍生事件的发生。
    各街道要立即启动预案,组织力量积极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主要任务是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稳定民众情绪,抢救重要财产物资,并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调配人力、物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落实防控措施。
    因气象因素引发衍生事件的,牵头责任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4.4.2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气象灾害时,启动Ⅱ级响应:
    (1)气象部门要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区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各单位防灾救灾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
    (3)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指挥部分派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
    (4)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有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要立即安排人力、设备、物资,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援。同时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5)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和会商决策,提供相关专业咨询。
    2.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气象灾害时,启动I级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I级响应要求,指挥、协调各单位、街道开展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并报请市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市级相应预案。区应急指挥部调配足够的人力、物力、物资,接受市级统一指挥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周边地区出现气象灾害时,启动紧急响应
    当本区周边地区出现气象灾害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立即与有关地区或部门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及时向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随时续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灾害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监测,会商灾情发展趋势对本区的影响;交界地区街道要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切实执行防控措施;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人力、物资,支援灾区。
    (二)现场处置
    灾区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成员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主要任务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民众,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及时查明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三)分灾种响应
    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各街道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措施详见附件2)。
    4.4.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灾害防御和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社会车辆、物资、人员等。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并组织受灾民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邻近街道要根据灾情处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4.4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相关信息稿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信息公布由区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重要信息的公布需报市政府决定。
    4.5响应级别降低和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经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并视情况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灾情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街道、各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重点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2救济救灾
    气象灾害发生后,民政等部门要会同有关街道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及后期的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要紧急派遣医护队伍,为因气象灾害致病、致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尽快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同时,卫生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对灾害发生地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监测、化验、消毒,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应急期间,如出现传染性疾病,应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防止和避免出现重大疫情。
    5.4设施恢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受灾地区街道会同电力、交通、建设、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及道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5灾害保险
    各保险企业要依法做好灾前防灾、灾中减损和灾后赔付工作。气象等有关部门要为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服务。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按照区里的统一安排,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成立专兼职、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确保重要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
建立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社区、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气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街道要明确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气象协理员,各居(村)委会要设立至少一名气象信息员。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要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应急和防范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气象部门定期向志愿者传授应对气象灾害的知识和技能。紧急情况出现时,按照就近原则调动志愿者协助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6.2资金保障
    区政府、各街道合理安排防灾救灾经费,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防御灾害工作顺利进行。
    6.3物资保障
    各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会同相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定期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根据需要对物资装备储备进行调整,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6.4通信保障
    各通信企业要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根据需要及时调动应急通信设施为气象灾害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5法制保障
    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强化本区关于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并严格依法实施。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一)区政府、各街道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防过程和在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应急处置中,指挥严重失误,致使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预案修订
    本预案是东丽区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进行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属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办备案。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1.2培训与演练
    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及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相关知识,有计划地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8.2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4附件
    附件1: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2: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标准
    附件3: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
    附件4: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附件5:东丽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

  东丽政办(2011)49号附件.doc


文章关键字: 灾害 气象 信息 街道 指挥部